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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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及使用情况  (1)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土地出让收入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007年之前,土地出让收入先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再将扣除征地补偿和拆迁费用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

2、的余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范围,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上年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后,市县财政部门先分别按规定

3、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余下的部分统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市县土地收购储备,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计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省级最高可以集中30%),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

4、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3:7分成,专项用于土地整治及其他相关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等支出。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收入要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用途。首先是确保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助等

5、成本补偿性支出,在此基础上再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教育、农业、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但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更不能用于弥补一般行政运行经费。  2011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477亿元,同比增长13.8%。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当年全国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成交价款为3.15万亿元,与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略有差异。其原因:一是合同成交价款口径略小,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不含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是合同成交价款实行分期缴纳,2011年以前签订的部分土地出让合同

6、价款按照合同约定在2011年缴库,以及土地收入征管和清缴力度加大,使当年土地收入高于合同总价款。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呈现以下特点:  土地出让收入增速大幅回落。一季度增长35.7%,上半年增长22.9%,前三季度增长20.3%,全年增幅仅为13.8%,同比回落92.4个百分点,增幅呈现前高后低态势(见图3.2)。分地区看,东部地区仅增长1.9%。其中,上海下降22.4%、宁波下降17.2%、厦门下降17.1%、浙江(不含宁波)下降13.4%、北京下降6%。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增长33.6%和40.1%。其中,云南

7、、西藏、新疆、湖南、贵州、重庆、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增速较快,分别为170.9%、123.9%、101%、98.6%、63.5%、51%、40.7%、40.2%。  图3.2  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增速变化趋势  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主要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少数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其他用地均应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供应。尽管2011年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完善招拍挂供地政策,采取“综合评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保障性住房面积”、“商品住

8、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以及建立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申报制度等,但由于全年用地供需矛盾依旧突出,土地供应以招拍挂方式为主,2011年全国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达到29756.32亿元,占88.9%,仍为土地出让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补缴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以及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仅占11.1%(见图3.3)。  图3.3 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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