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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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中的涉税问题潘秋红股权自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故为成功的表现z—。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打部分出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Z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本文主要是讨论股权转讣中的涉税问题。一.营业税《営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木税H征税”o2002年

2、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H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可见我国税制经历了从股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到不征收营业税的转变。二、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年度亏损厉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

3、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來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淸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国税函[20041390号规定:金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

4、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国税发[20001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讣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金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金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金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投资企业可以利川其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先由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然后转让股权,以达到减轻所得税费用、提岛税后净收益的H的。国税P^i[2004]390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补

5、充规定:一、企业在一般的般权(包插转让般票或般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般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冇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枳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厉利润巫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

6、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冇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淸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己冲销并调坍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増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冇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

7、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讣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介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冇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川。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捉供冇关介法凭证,对耒能捉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介法凭证而不能止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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