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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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涉及税收政策李沧地税王岩TEL:84620284内容摘要转增股本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3---其他税种1初始投资-----取得股权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主要形式:1、资产投资(货币性资金、非货币性资金)混合型投资2、企业资产量化3、科技人员职务成果4、员工股权激励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一、资产投资:国税函[2005]319号: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上述文件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2号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实体从旧原则,在2号公告生效前,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号公告生效后,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变化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扣缴义务(源泉扣缴)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举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某个人股东以原值10万元、评估价值15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占企业股份10%。一年后,该个人股东以20万元转让其全部股权。原政策:投资时暂不缴纳个人所

3、得税,转让股权时:(20―10)×20%=2万元。新政策:2011年1月4日起取得股权时:(15-10)*20%=1万元;转让股权时:(20-15)*20%=1万元。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明确了以前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建议结合自然人股权转让的征管:初始投资的验资报告(非货币资

4、产)财产原值凭证)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2013年第4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CompanyLogo初始投资-----取得股权二、企业资产量化取得股权    企业资产分配给个人应征税,但是,集体企业改制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则不需要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2001】832号CompanyLogo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CompanyLogo三、

6、科技人员职务成果奖励股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CompanyLogo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也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但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CompanyLogo四、员工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期已经下发的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9]40号 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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