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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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释义〗本条是对学生入学后转专业与转学的规定。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是,作为例外,本条对转专业和转学事宜作出了规定。本条第一项规定了转专业或转学的第一个条件,即“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所谓确有专长,是指学生在某个专业领域具有特殊的业务素质或学习天赋。如果这些学生

2、被录取专业与其专长不相适应,学校应当创造条件,允许转入与其专长相一致的专业或学校,最终目的在于有利于这些学生的自身发展。这样做对学生本身有利,对国家和社会也有利。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首先是注重个性发展原则。即学生转专业主要是根据其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不能将学生转专业或转学作为学校创收的手段。其次是公正原则。在录取本科生和研究生时,专业不同录取分数线也不尽相同。高等学校参照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等确定招收专业、专业人数和录取名单等,由此,出现了“热门”和“

3、冷门”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的不同、录取标准的不同。因此,学生入学后的专业更换,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事情。为体现公正原则,学生在转专业或转学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学校应当自觉建立起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防止各种各样的不正之风。最后是程序正当原则。也就是说,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所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转专业首先需要学生申请,经转出专业同意并经转入专业考核认可,最后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转学同样需要符合本《规定》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在学生转学问题上,近些年来出现了新情况。为了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改变高考一考

4、定终身的现象,我国有的省市实行了插班生制度。插班生制度是指当年入学在甲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在一年后参加乙学校举办的入学考试,若成绩合格,并取得乙学校批准后,可以进入乙学校继续学习。乙学校有权决定是否认可学生在甲学校取得的学分数或课程数。然后确定该学生在本校应修学分数或课程数等。实行插班生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有益的尝试,它有助于激励学生刻苦奋斗,努力学习。插班生制度的实施,给学生转学带来新的问题。它应当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持下,经各有关高校协调一致后按规定程序有秩序地进行。(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

5、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释义〗本项是对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的转专业或转学问题的规定。当学生在就学或完成学业发生困难时,国家和学校应当给予救助,不能使学生在患病或有生理缺陷、但尚能继续学习的情况下而停止学业。导致学生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原因或生理缺陷原因的情况较为复杂,例如主要脏器疾病、色弱或色盲、身体残疾、屈光不正、口吃等。凡学生患有导致其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各类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后,学校应当将其转入其他适合其学习的专

6、业或学校学习,以体现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怀。(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释义〗本项是对第二款的补充。所谓“有某种特殊困难”,是指“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之外的其他困难;所谓“非本人原因”,是指非学生主观的原因。前者如学生父母长期患病确需学生本人照顾,后者如学生不服当地水土,无法继续学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意学生转学。本条还对学生专业调整作出了规定,即“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

7、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高等学校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与社会环境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就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来看,与社会人才市场联系密切,一般来说,人才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往往成为“热门”专业。高校专业的设置,主要是以人才市场的需求作为依据。人才需求具有变动性,社会发展的变化往往导致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一旦某专业因人才市场严重萎缩,以至所培养的学生供远远大于求,学校就应当考虑适当地调整这些学生的专业。相反,对于某些新设置的“热门”专业,为更快地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学校可以从在校学生中直

8、接接收、组建。《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也就是说,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属于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学科或专业的调整可能涉及学生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即学校在调整学生的专业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学生的同意。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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