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区行政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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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山区行政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增强行政机关服务功能,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屮,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

2、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调解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由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区政府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开展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调解日常事务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设立行政调解机构,明确行政调解职责,建立调解程序、规则等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管理中心等途径落实行政调解场所,明确行政调解人员,履行法定行政调解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第四条行政

3、调解范围及符合条件:(一)行政调解范围1、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Z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二)行政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符合以下条件1、调解对象与本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2争议纠纷与本行政机关职能相关;a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第五条以下几种情形,不得再申请行政调解(-)已经行政机关信访复核的(二)已经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三)已经行政复议作出决定的(四)已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事项。第六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口愿原则。调解应当充分

4、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二)合法原则。调解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第七条行政调解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第八条行政调解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处三个步骤。(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

5、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是政府工作部门的,另一方半事人可向该部门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要求,也可向同级“大调解”工作机构或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行政机关在口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争议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行

6、政调解程序并及吋告知双方当事人。决定不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当说明原因。2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2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才盾纠纷,由政府法制机构或“大调解”工作机构指定的部门牵头调解。(三)调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涉及重大、复杂以

7、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界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签订调解协议书。简单的争议纠纷,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记录协议内容。调解结果可以即时履行的,也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作工作记录。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第九条行政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矛盾纠纷事实、争议焦点;(三)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调解人员、双

8、方当事人、第三人签名;(六)其他事项。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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