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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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司法局差旅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绵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以及财政预算供给关系在本局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人员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的差旅费管理。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等相关差旅费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审批程序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推进工作发展和转变作风的要求,合理安排公务出差,坚持先审批后出差、从严控制岀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

2、考察调研。第四条因公出差按下列程序实行事前审批制度。1、各单位副科长(主任)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3.本局各领导副职(含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差,由局长直接审批。4局长因公出差,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审批。第五条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差均须填报《绵阳市司法局非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为1人的,由出差人员申报审批;出差人员在2人及以上的,按带队人员职级最高人员审批,由带队人员连同随行人员一并申报审批。第六条各单位因公出差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应当将《绵阳市司法局非统

3、一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审批单》在出差前报局办公室,作为其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第七条经批准的因公出差需对口单位协助的,由出差人员持经批准的《绵阳市司法局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审批单》,由局办公岀具相关协助函。未经批准,不得出具相关协助函。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进行接待的,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主动缴纳生活等费用,未缴纳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章报销管理第丿I条因公出差人员住宿费、机票、火车票等可以用公务卡支出的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未按《绵阳市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结算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九条因公出差人员超出经批准的行程路线增加费用的,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批

4、。如在出差途中确需发生变更的,应先报告审批人员同意,并在返回单位2个工作日内填报《绵阳市司法局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变更审批单》补办手续。未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十条因公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按相关财务制度报销。第十一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

5、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加强对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本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的报销支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2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3,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5.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它情况。第十四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

6、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攵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乂转嫁差旅费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绵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4年8月1日

7、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绵阳市司法局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审批单出差人员姓名及职务所在部门或单莅出差事由及行程安排是否使用公务用车审核意见年月日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说明:1、因公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进行审批后交局办公室。2本表为因公出差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无本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绵阳市司法局非统一会议、学习考察类因公出差变更审批单出差人员姓名及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变更原因及发生费用原审核人审核意见年月日原审批人审批意见年月日备注:说明:1、因公出差人员原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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