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案例分析

刑事庭案例分析

ID:42767896

大小:17.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9-21

刑事庭案例分析_第1页
刑事庭案例分析_第2页
刑事庭案例分析_第3页
资源描述:

《刑事庭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分析基本案情:2014年10月8日前,被告人闫建晖和被告人赵建华电话联系打兔子。2014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建华电话联系闫建晖到凉城县麦胡图镇庆丰打兔子,闫建晖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芦海龙让带上电网一起打兔子。当日下午7时左右,被告人芦海龙开上自己的车,带上自己的电网到闫建晖的鱼店拉上闫建晖到了居住在凉城县麦胡图镇闫建晖舅舅家。闫建晖开上其舅舅的面包车,拉上电网。到了麦胡图庆丰三队与五队之间,闫建晖与芦海龙二人将一片电网架设好,这时被告人赵建华骑摩托车赶到,三人又将另一片电网架设好,两片电网相距1000米左右。其中架设在麦胡图镇庆丰三队到五

2、队公路上的电网有70米左右,其余在山坡的柠条丛中,架设好打开电源三人在面包车上等待兔子上网。当晚21时左右听到电网有声响,还有女人的骂声,三人意识到电着人了,闫建晖和赵建华出去查看被电着的女人,芦海龙关闭电源,被电着的乔桂兰腿部有一处烟头大小斑点。后被害人乔桂兰的儿子开车拉上乔桂兰和闫建晖到凉城县医院检查,第二天到了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经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被害人乔桂兰伤情为轻微伤。经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对捕兔电网测试(又名捕鼠器),在测试时间大于60秒,DC-U>4.68KV,在测试时间大于600秒,DC-U18.52KV。依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情分析:在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有不一致的认识。有人认为,此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也有人认为,所谓“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一样,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多人死伤或大范围的破坏的危险方法,如投放放射性物质、散布病菌、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私架电网以及近年来不少地方发生的驾驶汽车向人

4、群冲撞等,这些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然而,从严格限定的角度出发,有人认为“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因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之中,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它必须与前面所列举的行为相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在进步,可人心越来越浮躁。浮躁的心理,常常使得一些人头脑发热,忘记了最起码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范。本案中,三被告人在行人道路上所架设电网捕兔子,造成一人受轻微伤,这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要件,在明知道是行人的道路,还要去架设电网,三被告人考虑

5、到晚上没有行人经过,但是危险后果真是存在。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够积极给予被害人治疗,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建晖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赵建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芦海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作案工具(捕鼠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