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

ID:42771402

大小:430.50 KB

页数:83页

时间:2019-09-22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_第1页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_第2页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_第3页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_第4页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大保险学课件第五章财产保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保险学》授课者:郑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五章     财产保险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2《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财产保险的含义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4《保险学》北京大学

2、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一)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三、财产保险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分为: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

3、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属于一种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一个范畴,是不同

4、的当事人从不同角度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五章第一节 回顾一、财产保险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特点三、财产保险的分类10《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11《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补偿原则(一)含义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12

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补偿原则(一)含义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发生。13《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补偿原则(二)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补偿原则是建立在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如果是不足额保险,应该注意有所调整。《保险法》:“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

6、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4《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二、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其意义在于使肇事方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并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15《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一)代位求偿权1、含义2、实施的前提条件3、行使中的几个问题4、一

7、个例外16《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1、代位求偿权的含义《保险法》44条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7《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2、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1)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2)保险标的的损失同时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造成,被保险人有权依法向责任方请求赔偿,但尚未依法提出请求而先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8、18《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授3、代位求偿权行使中的几个问题(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依代位求偿权取得第三者的赔款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44条3款:“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19《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