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解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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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丁南*(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518060)摘要: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为之独特的效力评价,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之得撤销、无效、效力待定,以及相对无效,且以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为其特点。关键词:法律行为;强制有效;信赖保护;信赖利益赔偿;权利表见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保护信赖是民法的重要任务。诚如卡尔•

2、拉伦茨(KarlLarenz)所言:"只有当人与人Z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Z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那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屮。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象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这时候就无和平可言了。信赖丧失殆尽时,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就受到了至深的干扰。因此,信赖原则同相互尊重原则、自决原则(其私法形式即私法自治)、自我约束的原则(在约定行为,特别是在合同中)一样,是一项正当法的原则。”[1]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最主要工具。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观念只有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

3、,并口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吋,才能真正形成所以,法律行为的木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民法通过法律行为的信赖保护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结构有三:其一,规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其二,作出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其三,确定责任或后果的归属。依据此结构,通过法律行为的信赖保护可以分为主要的三种制度类型: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通过合同责任的信赖保护“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⑶。合同责任是民法保护交易信赖的最常见的方式。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就获得了相当于“当事人Z间的法律”的地位。因此,允诺人冇义务履行

4、其承诺M乍者简介:丁南(1971J,男,吉林长春人,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匝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约定),且当其违反门己的承诺(约定)时,应当向交易的相对人负担合同责任。在保障个人口由意志与权利本位的观念下,合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在于违约人的允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理论体现在民法上,以“自主决定”和“自己负责”为原则。而合同责任的本质,不过是保障行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已。“责任是门由行为的必耍性”⑷,通过责任负担,门由被限定在合理的和止当的范围Z内。然而,基于自由意志理论的合同责任,的确乂满足了另一个在现今看来是非

5、常重要的价值——“保护信赖”。因为,违反合同的人之于相对人要负担合同责任,而这个责任足以保障相对人的预期与信赖不因违反允诺而蒙受损失。于是,一个允诺可以被信赖的根源,不是因为它将是被遵守的,而是因为对它的违反将导致责任。如上所述,通过法律行为要件的过滤,一个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休现岀为确保“自主决定”的“自己责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关系。然而,当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最终无效时,这种“门己责任”与“信赖保护”的一致性便不再存在。对于信赖的保护,也就不能再依据“自由意志”的理论,于是有“信赖责任论”11!现。“信疵责任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木质上

6、是指'行为人受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约束之必要性;而这一意思表示所涉及的相对人冇权要求该行为人依其意思表示乐担义务或责任。‘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效力的根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某种信赖并据此作出准备或安排,进入所谓的'法律状态J行为人违反法律行为设定义务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信赖损失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或交易安全原则(理论上统称为'信赖保护原则’)承担责任,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正是指违反口己意思表示造成他人损失时应当承担责任的必耍性。”[5]在信赖责任论下,民法通过法律行为制度对于信赖的保护,体现在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

7、表见责任。(二)通过信赖利益赔偿的信赖保护信赖利益赔偿,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然成立,但实质上无效,当事人Z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损害致赔偿。”161其代表制度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和表意人在错误情况下撤销意思表示而对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负担的赔偿责任。“利益原有积极的利益,与消极的利益Z别,前者亦称履行利益,其反面即为消极的损害,消极的损害者,即由丁•损害原因事实Z发生,致妨害现存财产增加之谓;后者亦称信任利益,其反面则为积极的损害,积极的损害者,即由于损害原因事实之发生,致现存财产减少之谓。”⑺这里所谓的履行利益,“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债权人就其获得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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