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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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疏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为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进一步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市场主导、简政放权”、“宽进严管、权责明确”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问题、疏导无照经营业户办理证照提出如下意见,与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申请人提交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

2、使用证明可予以登记。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二、申请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工商登记,可以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

3、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三.各镇(街)政府按照广州市政府《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一)适用范围。对引导区内凡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其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或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或集体土地上的物业,除以下十种情形外,实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利用危险房屋、住宅楼架空层

4、从事经营活动的。2>在已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违法用地上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3.非法占有公共配建用地、公共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4.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引导区内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的。5、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6、在一类环

5、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的。7、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8、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的。9、从事无证燃气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发放机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镇街委托所属的整治无证照经

6、营工作机构办公室(简称镇街整治办),根据《意见》有关要求受理审批出具,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三)印制及样式。《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各镇街按照《意见》的样式统一标准印制。一式四份,一份留发证部门存档,一份交市整治办备案,一份交工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保存。(四)有效期。《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统一为3年,自证明签发之日起计算。(五)发放程序。1、《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申请人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人与该场所有关证明文件上注明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

7、将该场所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2、申请人按规定内容填写《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表(镇街)》一式两份并作出承诺,交村(居)委加具意见后,报送属地镇街整治办审批。3、镇街整治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符合条件准予受理的,镇街整治办将申请表移交镇街城管中队。镇街城管中队接收申请表后依职责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新建违章建筑,是否占道经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后将申请表移

8、交镇街整治办。检查意见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逾期视为同意。如逾期,镇街整治办应收回申请材料,并在镇街审批意见中注明“城管中队5个工作日内未出具意见,逾期视为同意”。5、镇街整治办根据城管中队的检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临时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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