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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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及对策农工党厦门市委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罪犯处遇制度。我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一、厦门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概况2006年12月思明区作为全省试点,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共接收了273名社区矫正对象,87名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被按时解除社

2、区矫正,步入社会后他们的重新犯罪率为零。2008年厦门成为福建省惟一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设区市,标志着我市在全省九个设区市中率先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市六个区制定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招聘配备专职社工,提供专项经费、办公场所等,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工作,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建立工作网络,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提供回归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各类服务,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培训、理论研究与交流活动,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进行招聘、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目前,厦门已初步建立完善了以公安机关为主、各级有关部门配

3、合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市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于目前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工作队伍不够健全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观念滞后,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社区矫正开始试点时没有做好社会宣传与发动,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目的、作用。大部分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感到陌生,将社区矫正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或“坐家庭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由于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配合,从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4、二)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没有配套的法律依据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社区矫正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以及由此引发的许多相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实行严刑峻罚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而且在国际人权保障呼声很高的情况下,慎重用刑、节约用刑也是非常必要的。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进行调整,扩大轻刑的种类、数量和范围,建立管制、缓刑、假释等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完善

5、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就要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法律规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确保这项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责任,没有法定权利,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力不够等问题,对抗拒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三)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畅立法滞后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直接影响是其他政法部门受现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因不愿

6、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在与司法局的工作配合中存在联动不够紧密的问题。如与法院存在衔接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移送不及时等,公安机关的工作配合不够主动、参与热情不高。(四)社区矫正队伍人才严重匮乏,管理模式僵化单调首先是缺少专业的矫正人员,现有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比较匮乏。其次是目前既能够开展社会工作又懂法律的的社区司法“义工”十分稀少。因此社区矫正管理上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人性化的工作手段,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五)社区

7、矫正适用范围亟待研究我国当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人员,将这五类人员纳入到社区矫正之中是否科学、合理,同样值得思考。如因传染病被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吸贩毒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并不利于工作开展。厦门市思明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接收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中身患传染病或重病的有28人,其中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2人。其中一些人即使重新犯罪,仍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他们很难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在监外服刑实际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重新犯罪的危险性,也对正常改造的社区服刑人员造成负面影响。我们认为,有严重传染疾病或重病而家庭

8、无治疗能力的不宜社区矫正,吸贩毒罪犯如属累犯的不宜社区矫正,居无定所无人监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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