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承揽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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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工安全卫生承揽管理要点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总贝!J合约检附安全卫生资料说明安全卫生承揽作业规范第四章防火及防爆作业规定第五章高压气体灌装、使用、搬运作业规定第六章电气设备作业规定第七章合梯、施工架及施工构台作业规定第八章危险性设备及吊挂作业规定第九章侷限空间作业规定第十章危害物质作业规定清洁打腊作业规定第十二美食街及商店作业规定十三保全、美发部、眼镜部、停车场及往生室作业规定十四罚责十五附则第十六外包业务稽核管理小组架构图及运作原则P1P3P6P9P9P10P11P12P14P14P15P16P16P17P1

2、7P18劳工安全卫生承揽管理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职业灾害发生,加强承揽人及再承揽人安全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及硬设备安全,制定本管理要点。第二条、承揽人应详阅木要点及遵守下列相关法令规定:一、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二、劳工保险条例。三、劳动基准法。四、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五、民法及刑法等相关法规。第三条、木要点主要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办理:一、事业单位以其事业招人承揽时,其承揽人就承揽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任;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负连带责任。再承揽者亦同。(劳安法第十六条)二、事业单位以其

3、事业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前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劳工安全卫生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釆取之措施。(劳安法第十七条)三、事业单位与承揽人再承揽人分别僱用劳工共同作业时,为防止职业灾害,原事业单位应釆取协议组织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等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劳安法第十八条)四、二个以上之事业单位分别出资共同承揽工程时,应互推一人为代表人,该代表人视为该工程之事业雇主,负本法雇主防止职业灾害之责任。(劳安法第十九条)五、事前告知,应以书面为之,或召开协商会议并作成纪录。(劳安法第廿三条)六、所

4、谓共同作业,系指事业单位与承揽人再承揽人所僱用之劳工于同i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劳安法第廿四条)第四条、本要点所称之「承揽」跟「僱佣」依民法定义如下:一、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承揽」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给付报酬之契约。约定由承揽人供给材料者,其材料之价额,推定为报酬之一部分。二、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僱佣」系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第四百八十四条说明,僱佣关系,劳工对公司具有从属性,且僱佣契约的劳务给付未经僱用人同意时,不

5、可使第三人代服劳务。第五条、本要点适用承揽列管作业:凡承揽木院各项工务及劳务之经常性作业人员(外包业务稽核管理小组列管),以及具特殊危害之临时性作业人员者。注:承揽人与再承揽人(下包)有承揽或僱佣事实,虽再承揽人与本院无契约关系,仍应遵守木要点及工安相关规定。第六条、本要点所称之「经常性作业」及「特殊危害之临时性作业」定义:一、「经常性作业」系指外包业务稽核管理小组列管作业及其作业期间为三个月(含)以上之委外业务。二、「特殊危害之临时性作业」系指作业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之特殊危害作业,例如营造业、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

6、质、缺氧、粉尘、铅、吊升荷重一公吨以上堆高机、吊升荷重三公吨以上固定式或移动式起重机、吊笼、锅炉、第一种压力容器、高压气体、施工架组配、吊挂、道路危险物品运送及其他特别指定者。第七条、本院于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下设「外包业务稽核管理小组」,实施稽核管理及监督全院外包业务之外包遴选、人员资格证照、敎育训练、健康检查及合约运作检讨等事项。第二章合约检附安全卫生资料说明第八条、承揽人得标本院发包业务后,需确实阅读本院「安全卫生承揽管理要点」各项规定;并于签订合约时,检附下列资料,会签相关单位。第九条、本院「安全卫生承揽合

7、约」之要件资料,包括下列各项。合约检附下列各项资料:一、承揽及再承揽所属作业人员基本资料表格(附件一),并检附书面资料:(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合格有效证照或证书(必要检附)(二)特定作业人员合格有效证照资料(从事特定作业时提供)(三)承揽作业人员在职安全卫生敎育训练资料(必要检附)(四)职前体格检查或在职健康检查纪录资料(必要检附)二、本院安全卫生危害因素告知暨应采取防范措施(附件二)三、特定作业申请单(附件三)。四、动火安全工作许可申请暨同意书(附件四)。第十条、承揽及再承揽所属作业人员基本资料列管规范,说

8、明如下。承揽人及再承揽人(下包)应提供入院作业员工资料,经本院业管单位及劳工安全卫生室审核合格后,备查管理;发现未列于名册资料而擅自入院作业者,得当场勒令停止作业,不得有异议。名册资料若有更动,应主动告知业管单位及劳工安全卫生室。第十一条、本院交付承揽前应实施危害因素告知,承揽作业人员可参照附件二之「本院安全卫生危害因素告知暨应采取防范措施」,或于施工前会议告知工作环境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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