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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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09考试批次《经济法》结课作业学生姓名:赵秋梅学习中心:忻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奥鹏学习中心[24]学号:140317211000242专业:法学年级层次:高起专论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发展变迁,作为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其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现代公司两权分离情形下股东与董事间的利益平衡是公司治理的难点。随着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趋势的不断增强,握有公司巨大权力的董事们违背自身义务、滥用权力的现象也越来

2、越多,相应地,强化董事权力范围立法与董事责任追究机制已成为各国的一个普遍趋势。关键词:董事、责任、义务一.研究董事的义务与责任问题的重要性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冇企业改革的方向。”同时《决定》还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作了描述,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因此,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现代

3、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由此观之,尽管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各有分歧,但冇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司中董事义务的完善化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具体化,尤其是“管理科学”这一特征的具体化。因此完善董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诚然,社会主义的市场

4、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提供规则和一般性条件,如果公司法小缺少了对董事的义务的明确规定,公司的运作就会陷入瘫痪Z中。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完善地规定董事义务的公司立法,这也是公司健康发

5、展的需要。同时,不断完善公司的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制度,也是保证企业的所有者利益的要求。通过与国外公司法的比较,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是:(-)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方面的缺陷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和公司Z间关系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需要确定董事在公司屮的地位。笔者认为委任关系应该成为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董事义务规定的法律基础,理由如下:第一,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不足笔者认为,如杲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基于代理关系的话,根据民法上的代理理论,那么,公司的代理人(董事)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董事对公

6、司只承担义务,却不享有权利;同时,董事在代表公司时只代理合法行为,不代理非法行为,因而,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只能由代理人(董事)来承担;再者,代理关系是一•种外部关系,董事不得处理公司的内部事务。很明显,这些是与现代公司法的普遍原则相违背的。同样,根据信托理论,受托人接受信托Z后,成为财产的所有人,这和我国的公司拥有财产的原理也是不相符合的。我国屈于大陆法系,而委任关系正是大陆法系的通说,因而我国借鉴他们的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简便。此外,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产生的方式的规定來看,可以认定我国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屈委任关系也是比较合理

7、的。第二,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方面欠缺董事的注意义务规定方面欠缺,即我国公司立法没有设立董事的注意义务。在我国公司制改组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健全和法律不完善的原因,许多公司仅仅只是原国有企业的翻牌公司。董事会成员多数为原企业的领导干部,不具备应有的业务素质,怠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注意义务的履行,使公司(企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为了改变这i局面,有必要将董事注意义务法定化、明确化。对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中应该在明确董事与公司存在委任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委任原理,明确董事必须承担的注意义务。同时,

8、鉴于口前我国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过大口由裁量权会引起司法不公。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对董事履行注意义务的判断,以普通谨慎、勤勉Z人在同一类公司、同一类职务、同一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注意程度、经验、技能和知识水平为判断标准。第三,董事的忠实义务方面不完善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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