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_刘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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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OOCHOWUNIVERSITY《法制史》期末论文论文题目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任课老师高积顺姓名刘荟学号20125211006年级2012级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学院王健法学院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内容提要口旨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口旨制度从其产牛到成熟经历了i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白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而,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木文在对白首制度历史沿革作简要冋溯的基础上,就其中的历史,样重而述之。白首制度出现于夏朝,确立于秦汉,在汉朝

2、有•所发展和完善,在唐律屮更是达到了集人成的境地,宋承唐制明清两代对之有进一步发展。自首制度;演进;影响—、引言中国古代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律典的特色,是中华法系特有的刑罚制度。它是指犯罪后在犯菲行为未被发觉或者未被官'府捕获前,主动向官府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得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廿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口动投案,改过口新。如《论语》及《唐律疏议》所言:“过则无惮改”;“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來首其罪,皆合得原。”即有错就不要害怕改止,如果有错而不改正,这才是真正的错。犯罪后投案自

3、首的,原则上可以减免具罪责。由于自首减轻刑罚,允许犯罪人改过自新,有利于分化瓦解和孤立打击少数犯菲分子,发挥刑法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的功能,特别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古代自首制度概述早在奴隶制的西丿制时期,《尚书•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据此可知,西周吋期,就已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发展至秦,白首逐渐形成为一种法律制度,秦律屮有“自出”、“自告”,如“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答五

4、・,备系日”。。汉承秦制,称自首为咱告”。《汉书•衡山王传》载:“先自告,除其罪

5、”。“除其罪”,即指不以犯罪论处。但若焰共同犯罪中的首恶,则不适用。另外,在犯数罪的情况下,“除其罪”仅适用于自首之罪,未告知之罪仍要处罚。汉代以降,其后的法律多依《九章律》为蓝本,自告减免刑罚的原则被后朝所沿袭。取代汉室而王的曹魏继续保留和适用这一•原则,只是名称有异,不称为自告,而称自首。《魏书》中曾有自首减免刑罚的许多爭例。其后两晋和南北朝各代仍称口首。北魏时采用汉律,又称为口告。口首Z规定详尽齐备,可称为制度的,始于唐代。《唐律疏议》规定了口首的原则、种类及刑事责任,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

6、后世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宋承唐制,明清律中的自首制度与唐律大致相同,虽有所发展,但建树不大。综上所述,对见古代口首制度,首见于西周确立于秦,完备于唐,宋明清有所发展。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演进(-)自首制度的形成、确立时期1•形成吋期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早在奴隶制的酋周时期,《尚帖•康浩》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即犯罪人已经把犯罪事实全部述说出来,虽犯罪或大,亦可不杀。这里就存在两种情况

7、:一是対犯罪后主动向官府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处罚;二是指対犯罪后被官府捕获,但能坦白自己罪行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处罚。显然,这句话所体现的自首制度并不是单纯的现代意义上的自首制度,而是扩大了其范围,包含了现代意义上的“坦白”。但是,这却是最早广义上的口首制度。因此,明丘睿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白出也。”据此可知,西周吋期,就已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2.确立时期进入封建社会,从战国到唐朝,口首制度经历了市概括性的粗疏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立法的演变过程。在秦代,自首就已作为一种

8、正式的刑罚制度而存在了。秦律称“自出”为“自首”,明确地提出了“自出”的概念和自出减轻处罚的办法。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制度而发展下去,无疑,这时的自首制度是浮浅和粗糙的。发展到汉代,汉承秦制,汉律对秦律中自首制度有所继承和发展。在汉律中,把口首称为“口告”,含意是犯罪未被发觉时,即先口告发。但是对其依律从轻处罚,要视情况而定:-•是罪后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自首;一是造成死伤结果的自首。如《汉书•衡山王传》中记载:“先自告,除其罪,”即按律犯罪后先自告,免除:其刑。这里的'口告就是未造成侵损人的结果的口首,

9、所以可免其罪。《汉书刑法志》则又记载:“及杀人先口告,及吏处受赊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Z,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界市。”汉律对自首作如此分别,无疑是对自首制度的一大改进和完善,也为后來《唐律》小较为完备的自首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汉代以后,魏、晋、南北朝及隋律皆取消“口出”、“白告”的称呼,而统一称为白首。并且皆以秦汉律所规定的自首制度为基础,结合吋代的特点,规定各自的白首制度,如白首不尽的刑责。(二)自首制度的完备时期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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