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认知科学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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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向认知科学的法学研究作者:王凌隔(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5期责编:嘉懿赐稿邮箱:fxxsqy@163.com过去几百年间,科学确立了人类理智探索外在自然世界的最高典范。这种典范转换,超越单一学科的边界,推动着人类知识的变革。和其它人文与社会学科相比,古老的法学似乎有着更强的保守气质。法学,在其诞生之初就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更多地包含着专家技艺与专门知识。作为职业性的实用知识,法学并非典型的人文学问,并不直接关切人的处境(humancondition);而在另-边,法学又够不上自然科学对"真"的严格标准,无法提供可客观证伪

2、的知识。这种两边尴尬的境地,使得法学面临着身份与智识的双重焦虑。学术界内部的"同行认同"与法学内部的"自我认同",在这里构成了一对难以消解的矛盾。面对这种身份上的尴尬局面,法学家们渴望口己的工作受到知识界其他同行的认可,以捍卫自身的学术尊严。这就要求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获得某种普遍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成为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大家庭中的一员。为了获得这种科学客观性,法学界一部分学者试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来探讨法律问题,强调对法律过程、现象和问题的经验研究。在中国法学界,这种回应以"法律和社会科学"运动为核心。自上世纪中国法学家用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关注

3、中国本土实践与经验,已经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但在矛盾的另•边,许多学者担心对社会科学方法的拥抱会让法学付出沉重的代价。在他们看来,法学的科学化意味着法学失去学科独立性,从而蜕化为"法律的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学"等附属学科。传统的法理学研究者一再坚持法学是拥有独特方法的人文学问,以文本解释学和规范分析方法而获得其独立性与学术尊严。与理论家的这一主张遥相呼应的,是部门法领域"法教义学"话语的兴起,部门法学者呼吁法学研究回归法律文本本身,重新找回法学的本旨。问题的争点在于法学的性质与定位:这门学科究竟是人文学科还是社会科学?从更宏大的视角看,法学中的人文与科学之争

4、,不过是反映了人文与科学史无前例的知识大碰撞。自上世纪50年代,人文社科领域经历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认知革命"。科学家们将研究的对象从外在的自然世界转向了人类自身,"认知科学"探究人类感知、判断、决策与行动的内在机制与物质过程。人类的心灵不再是无法被认识的黑箱,理智反思、美学感知、价值判断等诸多心灵活动失去了神秘性,传统人文学科也因此正在经历一场智识去魅。在这一大变局之下,人文与社会学科都面临着身份认同的问题,即便法学也无法置身事外。有鉴于此,有必要重新反思法学与科学(主要是认知科学)的关系,并探讨广义的认知科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对法学问题的研讨与解答。对这个问题

5、的回答,不但牵涉到法学研究整体方法的转换与变迁,更关乎法学的智识严与学科地位。在这种知识史关切的语境下,本文首先将梗概式地勾勒出传统法学者捍卫法学的人文性质并拒绝法学知识科学化而给出的两个根本辩护,这两个辩护分别诉诸科学知识意义无涉与价值无涉的特征。确实如传统法学者所主张的那样,科学知识与方法不足以构成法学研究的完备基础,无法独立地提供意义与价值论辩的论据。但同时,传统法学者对科学研究在法律规约功能实现和价值正当性论证中的必要性重视不够。本文将借助法律与认知科学已有的研究进路与成果,从法律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两个也度论证科学是法学知识必要的构成部分,以此主张一种

6、温和科学主义式的法学研究进路,期待人文与科学〃垂直整合〃的法学观。一、传统法学的自我辩护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权威性文本,而法学就是围绕这类特殊文本展开的独特学问。在这一点上,法学家的工作犹如神学家。神学家通过解释宗教经典来探究上帝的意志并将其运用于现实之屮,而法学家则用独特的方式研读法律这一权威文本,通过复杂文本解释体系的构造,将抽象的法律运用到复杂的个案之中。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学又被称作"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同神学教义学-样,法学的典型研究方法是将立法者所颁行的法典当作神圣与权威的文本,进行体系性注释与阐发。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中

7、,"法学"大致上也等同于所谓的"法律学说(doctrinaltheoryoflaw),z,法学教科书即法律学说的汇编,学生们在法学院的学习内容,也主要是从判例或制定法屮归纳出来的指导性学说。由于法学围绕文本解释展开的这种特点,传统的法学研究者就主张法学在根本上是一门"人文学科"。人文学科是对广义上"文本(letter)"意义的解释:艺术家通过作品传达意义,艺术批评试图理解艺术作品的意义;文学家通过诗歌或小说传达意义,文学评论者尝试着发掘其中的意义;历史学家通过蛛丝马迹追溯历史真相,还原历史人物的行动及其逻辑。人文学科的探究对象是"意义",而科学是在研究"物质世界

8、"本身的规律。研究对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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