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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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希望小学和希望幼儿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浙江省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项目由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浙江省青基会)负责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由捐赠资金和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共同构成。为规范实施项目,参照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捐款募集第一条募集资金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第二条广泛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第三条接受捐赠应履行捐赠手续,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方可凭票据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接受捐赠时,可与捐方就捐赠内容进行协商,并签署捐赠协议。二、项目管理第五条资助对象:1、以浙江省内的乡(镇)中心小学、

2、村完全小学或教学点为主,可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建成后分别冠名为希望小学、希望学校或希望楼。2、浙江省内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成后冠名为希望幼儿园。3、根据捐方意愿,可在省外援建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第六条资助标准:1、援(新、扩、改)建一所希望小学、希望学校或希望楼,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95%为工程建设款,5%为实施管理经费)。2、援(新、扩、改)建一所希望幼儿园,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95%为工程建设款,5%为实施管理经费)。第七条资助条件:1、项目应符合县(市、区)教育长远规划和乡镇(街道)总体布局。282、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扩、改建或修缮。新

3、、扩、改建或修缮包括教学和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以及操场、围墙等相关配套实施。3、除浙江省青基会提供的资助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匹配。向浙江省青基会申请援建的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可同时接受其它社会捐赠。4、立项后,需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县(市、区)长,县(市、区)教育局、团县(市、区)委等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县(市、区)委,负责捐款的落实、工程进度报告、资料汇总和对捐方的服务等协调联络工作,县(市、区)教育局为项目选址、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的责任部门。第八条资

4、助对象的产生:1、凡有符合条件的学校,由团县(市、区)委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1),报浙江省青基会。2、浙江省青基会通过审核和实地考察确定受助学校。浙江省青基会对确定的受助学校下发《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附件2)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浙江省青基会签署《项目协议书》(附件3)并填写《项目规划设计书》(附件4)。3、项目的确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浙江省青基会共同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为准。第九条资助项目的管理:1、从浙江省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之日起到签署《项目协议书》的时限不得超过4个月,提交《项目竣工报告》(附件5)的时限不得超过18个月。282、在浙江

5、省青基会下达《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后,当地因不可预见的自然或因行政区划变更、教育布局调整等因素,致使必须对原学校作出调整的,团县(市、区)委需向浙江省青基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新的项目申请书。浙江省青基会审核通过后,发文取消原立项项目,并对新项目履行立项手续。3、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签约方代表,对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项目的管理(包括规划、设计、进度、资金、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第十条资助资金的管理:1、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项目的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金额以《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资助金额为准。浙江省青基会在收到《项目竣工报告》且审查合格后,向团县(市、

6、区)委一次性全额划拨资助资金。2、在浙江省青基会划拨的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项目资金中不得列支建设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三、校牌与爱心碑记第十一条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建成后应悬挂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校牌并树立爱心碑记。包括:1、校牌。校牌需安装在校门或学校主体建筑上。2、爱心碑记。在校内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方捐资助学的义举。碑记文字标准格式为:XX希望小学(幼儿园)是由XX捐款XX万元,地方人民政府匹配XXX万元建设而成。学校占地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可容纳XXX名学生就读。工程于XXXX年X月开工建设,XXXX年X月竣工。为感谢和铭记XX捐资助学的义举,特

7、立此碑,以昭后人。浙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XX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月日3、其他标识。根据捐方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安装28或篆刻“XX希望楼”字样。第十二条浙江省青基会援建的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除使用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名称外,仍同时使用原学校名称。四、监督第十三条团县(市、区)委自收到《符合资助条件通知书》次月起,应及时向浙江省青基会汇报项目建设工程的进展情况。第十四条浙江省青基会不定期赴现场监察项目的建设情况。第十五条希望小学、希望幼儿园应随时接受捐方的现场考察和监督。五、资助项目的撤销第十六条凡发生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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