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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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前言劳动立法:萌芽阶段(五十年代)中央人民政府《工会法》、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基本停滞阶段(六、七十年代)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空缺。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国营企业劳动立法阶段(八、九十年代)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立法的新时代的标志:1995年1月1日《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崭新的阶段:2004年1月1日的《工伤认定办法》2004年12月1日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7年《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的《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3日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5月1日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1年1月1日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的《社会保险法》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劳动合同法》2001年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的四个《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5日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23日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4年3月19日最髙人民法院公布的保障

4、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劳动争议案》2014年4月1日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劳动争议的现状形成原因:1、企业管理制度不规范是主要原因;2、企业追求的利益与职工的基本权益无法调和是根本原因;3、政府在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和宣传的同时,企业仍淡漠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髙是重要原因。未来趋势:1、劳动争议案件总量逐年大幅度上升;2、劳动争议的诉请日趋复杂化,裁、审、调的难度不断加大;3、企业败诉的比例仍居高不下;4、具有社会敏感性的群体性案件会更突出。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发布的《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反映,2012年浦东法院受理

5、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共42批816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总数的27.64%o较之2011年的21批441件,增幅达85.03%,远超同期劳动争议案件10%的收案增幅。南京中级法院《2013年劳动争议案审判报告》也反映,2013年度群体性劳动纠纷比2012年增加了153.79%o总的来看,群体性纠纷明显上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第三部分劳动争议的审判实务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法律链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

6、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

7、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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