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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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陈双群redboy25@126.com1内江师范学院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掌握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的内容: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一般了解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的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仲裁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原则。重点、难点的学习建议:结合案例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结合案例理解仲裁法律制度与仲裁法律制度。2内江师范学院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法概述1、民事诉讼概念及特点(1)概念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

2、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民事诉讼的特点3内江师范学院(3)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1)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3)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4)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5)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区别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4内江师范学院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3、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民事诉讼法是不同于实体法的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有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的区分。(3)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5内江师范学院3、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普遍原则特有原则(1)保障诉

4、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2)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6内江师范学院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3)地域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4)时间效力现行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

5、组织;适用于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从权利的角度说,凡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在诉讼中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负有民事诉讼义务。7内江师范学院(二)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受理、收案范围)1、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问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用来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问题。(2)级别管辖的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6、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8内江师范学院2、地域管辖(1)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辖区为标志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2)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的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的一种关系。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7、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9内江师范学院(3)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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