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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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文件常财〔2015〕13号签发人:莫锦合关于审议《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请示镇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分局对《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常府〔2003〕81号)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2、3),并在征求法制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见附件4、5),现呈请镇政府审定,如无不妥,建议以政府名义印发执行。妥否?请批示。附件: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修订情况说明

2、3.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批注稿)4.意见采纳情况表5.法制办回复意见东莞市财政局常平分局2015年12月30日(联系人:周国尧,联系电话:13070917292)—17—附件1常平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和《东莞

3、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行为,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程概算、施工合同、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分局是我镇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平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受镇政府和财政分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

4、17—(二)财政预算城市维护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财政预算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资金。财政分局根据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评审对象及内容第五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含修缮工程,下同),投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接受评审中心

5、的评审。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的项目,投资总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亦须接受评审中心的评审。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三)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含征地拆迁款项)、招标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审核;(四)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17—(五)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六)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况;(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标底的审核;(八)镇政府和财政分局认为需要进行评审的其他业务。

6、第七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二)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进行单项评审。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八条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必要时可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对于一些专业性强,以自身的技术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作完成。(三)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7、出具的评审报告(含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书)。—17—(四)监督核实由镇财政资金支付基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五)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中心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或项目建设单位存在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等问题,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做到:(一)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8、(三)对于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初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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