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十三章法律行为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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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王利明 著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概述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所谓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在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应的概念是“民事行为”。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3.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4.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

2、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法律行为依据其成立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依据效力上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行为、身份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等,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依据生效上的不同可以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依据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换言之,是指某个人依据

3、其意志而从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又称为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的章程行为、合伙合同。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互为对价的给付,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区分意义,首先

4、在于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次,注意义务不同。再次,主体要求不同。最后,法律的适用不同。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所谓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所谓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

5、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主法

6、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所谓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所谓从法律行为,就是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又被称为“附属法律行为”,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表现在:第一,发生上的依附性。第二,效力上的从属性。第三,转让上的从属性。第四,消灭上的从属性。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独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

7、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所谓无因行为,又称为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所谓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区分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行为中将无因行为抽象出来,由于无因行为不考虑其交易目的,因而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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