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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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丰县旧村庄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丰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旧村庄”,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布局较乱、基础设施较差,土地全部或大部分保留集体所有性质,原农民未转为居民的聚居地。第二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坚持因地制宜、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存

2、。第三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表决,由政府监督。— 10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进行改造的,协议出让的土地价款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40%确定。第六条旧村庄改造可以按以下三种模式实施:(一)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全资子公司,对其用地实施改造;(二)合作改造,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对用地实施改造。(三)政府主导,

3、即由政府通过征收、收回等方式对改造项目范围内用地进行整合,并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第七条按照上述实施方式,旧村庄改造的申报主体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二)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市场主体前,也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10 —(三)对政府主导改造的,由镇(街)申报。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合作主体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表决同意后,可委托相关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

4、作,所需费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支付;(二)由县“三旧”办先行垫付,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三)经报县“三旧”办同意,由其他市场主体先行垫付,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四)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服务机构约定先行开展工作,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由其支付。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九条改造项目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当开展改造意愿调查,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项目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表决同意;(二)如改造项目

5、内存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也应当取得权利人总人数2/3以上(含2/3)同意。— 10 —第十条在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的前提下,申报主体应当填写改造项目申报表,阐明拟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土地用途、实施方式,并附有关意愿调查材料、表决结果等,向县“三旧”办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县“三旧”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改造项目地块是否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改造意愿条件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张贴、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

6、。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县“三旧”办应当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内改造意愿高的项目,优先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并由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优先指导和协助基础数据调查。第十二条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后,县“三旧”办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历史文化遗产、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的详细调查、测绘、统计、核实,调查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 10 —(二)集体土地及国

7、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坐落,权属,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第四章改造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选定合作主体,应当在县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公开选定意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改造用地范围、面积、土地房屋基础数据、权利人、拟改造用地规划情况(含“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改造意向,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30日后,公开选择合作意向企业。(二)公开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8、根据合作意向企业的改造项目初步方案、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合作企业。如合作意向企业仅1个,经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后,确定为合作企业。其中,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同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2.原有、新增的集体发展物业的补偿方式和标准;3.历史文化遗存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4.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0 —5.签约奖励标准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补偿标准等。(三)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确定合作企业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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