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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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强制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强制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即承办部门(包括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强制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强制整个过程进

2、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四条承办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第五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承办部门应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强制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法制机构)对本局的

3、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第二章查封、扣押的记录第七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

4、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第九条  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时,由法制机构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记录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及采集的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和理由,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及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第十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

5、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解除查封(扣押)决

6、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第三章  代履行措施的记录第十四条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需要强制执行代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强制执行代履行前,按

7、照法定形式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十五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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