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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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平政发〔2008〕215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行为。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平阳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货币、返回地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等途径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收全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

3、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征地工作。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县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4、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凡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征地报批。  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书面将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

5、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县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

6、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县征地事务机构应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属于政府“招拍挂”地块,征地补偿安置费

7、用由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签订的征地协议,编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算,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县征地调节资金中足额汇入县征地事务机构,再转付到被征地村财务帐户。属于行政划拨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支付到被征地村财务帐户。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县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登记。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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