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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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摘要:基于“农业合作社+加工企业+零售商”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运用Stackelberg博弈分析和Shapley值法以及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研究“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并引入模拟数值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修正后的Shapley值分配方法使农业合作社得到了高于基础收益的分配额,而加工企业和零售商所得利益则比修正之前少;这种联盟关系体现了按贡献分配利益的原则,更符合实际,且仍然是稳定的。因此,可以通过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设计合理

2、的利益共享契约,以维持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关系的稳定性。关键词:农产品供应链;供应链联盟;农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按贡献分配;修正后的Shapley值;Stackelberg博弈中图分类号:F304;F224.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5)01-0008-08一、引言自古以来,“菜贱伤农”与“菜贵伤民”一直就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现象。据商务部有关调查,从田头到市场,蔬菜近10倍的差价主要是由于运输成本、存储成本等各种因素累加而成。这些都说明了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利益

3、分配不均问题。农产品供应链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是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健康有效运转的关键,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使供应链联盟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也是农业经济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采用博弈分析法和Shapley值法对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进行研究。llaria

4、011)在对我国传统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小农生产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特点,提出了新型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即由农户、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零售企业组成的一体化战略联盟型供应链网络,并指出这种模式能够降低农户的生产风险,稳定农产品供应。谭涛和朱毅华(2004)从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的动因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两种主要的供应链组织模式,即以加工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模式和以物流中心为核心的供应链模式,认为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促进农产品供应链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梁鹏和李江(2013)运用Sha

5、pley值法分析了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的利益分配机制,认为“农户-农联组织-零售商-消费者”是最佳供应链联盟模式,并指出通过Shapley值法进行的内部收益合理分配可维持联盟关系的稳定。赵晓飞和李崇光(2008)同样运用博弈论思想和Shapley值法对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作了相关探讨,并在构建利益分配模型和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提出了发挥核心企业“物流中心”作用、建立供应链联盟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等建议。施晟和卫龙宝(2012)认为信息获取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决定了农超对接进程中不同行为主体

6、对合作剩余的分配。这些研究对农产品供应链的发展及其利益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是从以“农业龙头企业”或者“分销商”或者“零售商”为核心的角度来分析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及其利益分配,鲜有从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社”为主导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虽然不少文献运用Shapley值法与博弈论相结合的方法对供应链联盟中的利益分配进行了研究,但很多仅限于理论模型,没有实证数值分析。本文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合作社+加工企业+零售商”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为基础,针对“合作社主

7、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基于Shapley值及修正后的Shapley值法对联盟中各主体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并进行了模拟数值分析。二、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农业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处于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的广大分散农户被组织起来,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市场信息,提高了其市场交易谈判的能力。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农业合作社与加工企业、零售商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的价值增值。“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是指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零售商三者之间

8、建立基于契约的合作联盟关系,联盟关系维系期间,合作社在农产品价格的制定过程中占有主动权的一种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社员利益得到保障。“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强调了农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由于农业合作社代表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所以该模式也使得在农产品价格决策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员农户有了选择和决策的机会。二是所提供的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一般农产品大。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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