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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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学习宣讲发言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实施,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从颁布实施共14年时间,先后经过2次修订,尤其是这次的修订,是一次全面性的修订,它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标志着保险业的法制进一步完善,保险业的经营将进一步规范。下面就本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体会作个发言,不对之处请批评指导。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近几年来

2、,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政策性农业保险、高危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我国的保险逐步深入人心,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原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的发展改革需要,在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监管手段、保险经营行为规范等各方面都存在不足,因此,保险行业内外对系统修订保险法的呼声很高。对《保险法》进行修订完善,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夯实诚信基础,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行8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

3、《保险法》修订在章节结构、条文上的变化。从章节上看,原保险法共八章,新保险法仍为八章。但章节上作了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顺序作了调整,改为第五章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第六章为保险业监督管理。原第二章中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也作了顺序调整。第二节改为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改为财产保险合同。从条文上看,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187条。具体来说,本次修订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条文49条,删除原条文20条,修改条文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条,因此说,本次的修订是一次全面性的修订。三、新《保险法

4、》的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一)保险合同的规定。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条款是事先设定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投保人签字认同。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比较晦涩的合同,专业术语多,有些遣词造句模棱两可,没有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难以读懂,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往往有些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稍不留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比较困难。因此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或者说限制)。1、限制了合同的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5、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8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一是三十天,另一期限是二年。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故意或过失隐瞒事实,但保险人知道了投保人隐瞒了事实,三十天内不解除合同,其解除权自行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二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人已罹患重大疾病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保险公司发现后,三十天不解除则不能解除,如该人二年后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2、规范了格式条款。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格式条款中的模棱两可歧义等问题)。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6、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为无效条款。例如:某公司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中规定:教职员工的伤残津贴、陪护费、生活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等均不在赔偿范围内,这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抵触。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该免除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必须赔偿。4、新《保险法》第114条规定了“保险公司

7、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85、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效。人们在买了保险后,普遍反映理赔难。其中保险人拖赔的理由常常是说索赔材料不齐全。固此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不能今天说缺这样,明天说缺那样。第23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的,10天内赔偿,案情复杂的30天作出核定。第24条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8、并说明理由。(二)在人身保险中规定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1、原保险法规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新保险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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