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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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余府发[2000]21号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2、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按照“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在各自所辖范围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办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和公路的占用、特殊利用以及超限运输的审批,负责路政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清除路障等。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秩序和车辆停放,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组织有关部门清除路障等。  建设部门按照视点规划和建

3、设新型小城镇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搞好公路沿线的建设规划。  土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审批公路沿线用地。  工商部门负责整治和取缔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能,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按《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在公路

4、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标高30厘米以上。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和土地征用、出租、转让、划拨手续时,不得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涉及红线以内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公路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业主必须与公路主管部门签订有关保护路产的协议后方可施工。  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修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

5、改建、扩建、重建。  第八条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严禁下列行为:  ㈠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制坯晒粮、倾倒余土垃圾、堆放杂物、挖沟引水、堵截公路边沟、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以及直接在公路路面搅拌混泥土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㈡在桥梁、公路防护工程、导流坝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挖石、采矿、取土、倾倒垃圾污物以及在公路边坡及外缘2米范围内取土、取砂(石)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  ㈢盗伐公路路树和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公路路树以及利用

6、公路路树拉伸钢筋等损坏公路路树的;  ㈣损坏和擅自动用、迁移公路上的标志、标牌、里程桩、防护栏、界碑和各种养护材料、机具等附属构造物的;  ㈤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㈥未经县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公路主管部门签订保证公路畅通的协议;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机关同意。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按规定取得同意或批准后,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占用

7、费,损坏公路路产的还应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赔偿费,由公路主管部门进行修复。  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永久性占用、利用国道、省道、县乡道的公路路产的,或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或新建、扩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公安机关同意;获准后签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内容施工。所修建、架设的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米,跨度不得少于公路发展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需在公路下埋设地下管道、管线时,其管顶与路面不得少于1米。因施工损坏公路路产的,还

8、应按损坏程度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赔偿费,由公路主管部门进行修复。第十一条 凡需在国道、省道、县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公安机关同意;获准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前还应与公路主管部门签订协议,规定工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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