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件及其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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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件及其防范策略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乔玉华一、正确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更差。一天他在教学楼里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 (2)照价赔偿吊灯; (3)罚款300元。问题:1.“警告处分”是学校的什么权力?2.“赔偿”反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什么关系?3.“罚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监护权转移论 代理关系论 特别权力关系论 契约关系论特别权力关系论学校等事业单

2、位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的关系非常相似,因此在理论上应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公务法人享有特别支配权,设定各种义务,相对人有忍受的义务。契约关系论未成年人父母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将子女送入学校,学校依据该法接收学生,他们在履行各自法律义务的同时,相互之间也产生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一般民事关系,而是以特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教育管理为其主要内容。“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学校学校隶属平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法律地位:两种法律关系与两

3、种法律地位n——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授予学位、依法收费)n——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时: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与流转:所有权、邻里权、合同关系)1.隶属型法律关系或不平等关系首先,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地位,学校为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更多的是服从。其次,学生的入学并不完全是自愿,尤其是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有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在里面。第三,学校有在法律法规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2.平权型法律关系或平等关系某校

4、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更差。一天他在教学楼里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问题:1.“警告处分”是学校的什么权力?(权利)2.“赔偿”反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什么关系?3.“罚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反映了三种法律关系:1.“警告处分”:学校有依法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权利)2.“赔偿”: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3.“罚款”:违法的行政处罚二、学校不承担监护

5、责任(一)监护的基本含义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作了如下规定:(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原因1.监护责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其特殊含义。(1)监护关系是亲权关系,它依法产生

6、,不得随意改变。(2)监护责任只有在监护人死亡、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才会引起监护责任的转移。(3)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2.学校不可能履行监护人的所有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3.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1)如果学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对学生在校园内的所有伤害

7、几乎都要赔偿,并且对于学生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学校将不堪重负。(2)由于害怕承担责任,一些中小学选择放弃开展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会给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4.学校承担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三、学校应对教师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

8、,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四、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要件1.学校存在违法行为注意:学校的违法行为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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