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瑕疵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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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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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更改票据的丧失目录2一、票据伪造1、概念: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狭义)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出票的伪造签名的伪造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除了出票行为之外的全部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是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3甲公司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一天,乙公司的业务经理赵某在甲公司的办公室里与甲公司商议供货事宜,甲公司的经理出门倒水,赵某看到办公室的废纸篓里有一张没有盖印的空白支票,就捡起来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回去后遇到债权人丙公司追债,赵

2、某没法子脱身,为了稳住债权人,自己从后门跑到街上刻印章的小街上刻了甲公司的印章,回来后在空白支票上盖了伪造的甲公司的印章,以自己为收款人,填写了84万金额,然后背书给债权人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去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发现票据印章模糊,就打电话给甲公司询问,甲公司立刻声明这张支票不是本公司开的,银行遂拒绝付款。例释42票据伪造的效力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对真实的签章人的效力对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被伪造签章的并没有签章于票据上,也没

3、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制作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应负民事责任不是票据法上的责任伪造票据的,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付款人连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伪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6对真实的签章人的效力对直接后手背书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和文义原则,真实签章仍然有效只是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

4、任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他人的签章是否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应该知晓,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规定后手应当对其直接背书的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据此规定,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前一手背书人的签章如是伪造的,后手背书人负有民事责任。票据伪造(出票的伪造)票据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不得取得支付请求权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从真实的签章人双手中取得该伪造的票据的依据票据行为独立原则仍可以对真实的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那么对伪造者只能依据民法原理请求赔偿。7对付款人的效力123对伪造的

5、票据付款出票人与付款人预约委托支付票据时,一般都在付款人处留有出票人的签名笔迹和预留印鉴,以供付款人辨认识别出票人的签章的真伪。付款人如不辨认或者辨认错误而对伪造的票据给予付款的,属付款人的过失,所以应该由付款人自负其责。对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应当自负其责对伪造背书的票据付款,付款人对票据上背书负形式上是否连续的认定之债,不负有识别背书签章真伪的认定之责.所以,伪造的背书签章如果能够显示背书连续时,付款人根据背书签章连续进行的付款,为有效付款,免除付款人的责任,(但是又欺诈和重大过失的除外)伪造的签章不能保持背书连续的,付款人进行的付

6、款,应自负其责.8二、票据的变造1、概念: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了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有效变更与无效变更签章的变更如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或者承兑人自己所为时未经签章人授权而变更签章的,则属于伪造签章。有效变更无效变更9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了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王某改写票据金额行为,在票据法上

7、叫做票据的变造。例释10有权限人对票据的记载事项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仅以涂销方式变更记载事项,称为票据的涂销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称为票据的变造对票据除签章外的事项的变更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涂销票据的变造112、票据变造的效力经过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签章在变造前不能辨别签章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的签章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视同签章在变造之前,签章人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12变造票据的人,故意使用变造票据的人,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变造票据或者故意使用票据的,有关人员应

8、负刑事责任(票据法103)付款人未能识别变造的票据而给予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付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对变造票据未能识别变造票据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13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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