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宪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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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选举制度本章内容一、选举制度的概述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四、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五、选举制度的完善一、选举制度的概述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狭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通过了《选举法》。这部选举法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扩大了选民的范围;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根据

2、当时实际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原则。现行选举法即1979年选举法经过了82年、86年、95年、2004年、2010年共五次补充和修改。第一部选举法出台后的宣传画三、选举制度的体制(一)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选举单位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者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行职业代表制。(二)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称为多数选举制,是指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

3、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五)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六)差额选举的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其含义在于,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享

4、有人民代表的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1.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一些特殊群体的选举权。(1)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并未否定这类群体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其病情不甚严重而有部分政治行为能力,可由其自行行使或让其监护人代理;如其病情严重而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经选举组织确认,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但这不意味着其选举权的丧失,而是待其恢复政治行为能力后再行使。(2)关于选举权主体的例外问题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而被羁押,正接受侦查或起诉、审判的人,或已被判刑关押,经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批准被剥夺政治权利

5、的,在羁押期间和被释放后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中止其选举权的行使;但其他时间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于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犯罪分子的选举权问题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举方式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对象: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委托投票:经原居住

6、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4)外出选民的选举权委托投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经选举委员会同意;2.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是有选举权的选民,且其接受的委托未超过三人。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7、(2005.1.61)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AD(5)关于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问题根据现行选举法的第6条第3款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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