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教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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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车之辙后车之鉴——安全月活动之典型案例教育写在前面的话《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指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国务院23号令《通知》指出要实行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我们的公路养护生产面临的危险因素很多,必须消除生产中的事故隐患保证生产安全。下面一些企业生产事故的教训会给我们什么启示呢?一、以案说法——法定责任必须履行施工无警戒酿成大祸福建地质八队司机林某驾驶解放牌自卸载

2、重车前往马坑矿区检查工程进度,车辆行驶在厦益线223km+892m处时,车被龙岩市公路段在公路边坡上违章砍断的树从山上落下击中,使车朝左前方冲去,四轮朝天翻入河中,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事故主要原因:龙岩市公路段在23M高的山坡上砍树,公路上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误闯断头路小车飞下桥事故经过:2012年2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福州火车南站门前,一辆轿车误闯在建的“断头”高架桥,从六七米高的桥上掉下来,翻了个底朝天。幸而桥下泥土松软,车上三名女子没有生命危险。事故主要原因:施工单位在断头桥”出入口没有设警示标志,不熟悉路况的司机很容易误闯禁区。道路

3、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骑车人摔伤施工方赔偿2012年2月,福州某电路改线工程,由挂靠在某工程公司的一支施工队负责。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施工队开始路面施工。在施工中,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开工后不久,市民郑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施工现场,连车带人撞上了施工队堆放在路面上的水泥块,郑某某摔伤进了医院。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施工队不按照规定在道路上施工,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这名市民2万多元。为什么要如此判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通道上挖坑

4、、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地面施工致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地面施工人,本案被告一张某某是具体的地面工程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轿车行驶遇坑槽酿成事故—高速公路公司负连带责任坑槽深15cmN路边护栏板90cm×50cm2006年9月5日7时,安阳市的孙一民驾驶的红旗轿车由北向南行至京珠高速公路516公里+300米西半幅时,轿车的左前轮轧到行车道偏东侧一坑槽后撞向路边护栏板上,坑槽东西宽90cm,南北宽50cm,深度为15cm,坑槽前后无警示标志,事故造成

5、车辆受损及部分路产损失。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事故50%的责任2008年8月14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谷志林车辆损失20625元的50%即10312.5元,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文峰区法院认审理为,由于安新分公司疏于巡查未及时发现高速公路上的坑槽并清除,同时也未在坑槽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发生,故安新分公司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原告谷志林车辆驾驶员孙一民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采取刹车措施不及时,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安新分

6、公司的设立法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工人中毒死亡,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3年底某市某某公司(经理王腾华)与该市污水处理厂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非本单位人员赵军承建。2004年7月4日下午,受赵军指派施工人员在对新建和原有集污管的连接处阴井内的堵头进行凿通作业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4名工人被阴井内的毒气毒害身亡。2005年2月2日,法院依法判处慈溪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鹏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重大责任事故罪)定远:无资质承建工程致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赔偿三名受害人亲属损失59.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

7、12年3月26日,安徽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施工资质便承建定远县朱湾镇下水道改造工程,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两年。。挂靠滁州市建筑安装公司的王某承包了定远县朱湾镇下水道改造工程。2009年3月18日上午,施工队在朱湾镇中学校门南侧路段施工时,因下水道侧壁发生坍塌,造成三名工人死亡。井盖滑脱毁车道路养护管理单位赔钱由于道路井盖滑脱造成小客车右后轮及轮轴损坏。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陈女士车辆维修费6523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

8、为,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及养护的主要资金,开庭时陈女士已提交了缴纳养路费的收据,而作为承担道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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