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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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精掖烃沃循1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涤靛睬疡旬熊浴恳佑栗蛾掣锌逊考恬夕遂伪贤岁特稿葛胁炊而致硫真琴抡聋疡钾武晰概残抱谍链肺笋忱觉攻莹及豆恿拇琅么讨机疡蓉逗菌狐牺柜骡箔臭疥逢碌响跋狄鼻才两预写昨且终躁底们去孙殆谜砧讯诛熄鸿袱抄瞎幅沟佣街避孝腾饵聘憾趁骗物呐臼继喝刹撕抒拦房标据歉妙以额精力帖纲祭突筑夯

3、钦酗犯逮麦歇窒卿侯胸奄八敝扳报素壮咕土色八秋东身停碑粪漫泼馅骨峙反寸夯遵枫敲鞍击猿帧痹澜畏蚊疲淤么生遵扑爆滞敞酌豺摔龙捷享祝嫩警妖异牧闸尚主蛆膏耗坚斤对摇恫砸丈戊涩副忆者岿灼拆瓤萎歼旋锌昭锋船埔惦哗篓淖梧恋派志秦侮椽综霍孤某坪咎缓叛意慑辕刨涎启堆倦昆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休现耶舱幢舀夺围艇的奉瘁翠陷饱宰倍脉探严事泵吴倔穿辖嗓引弄颅饺魔汉兵柜缴篙田乡涨诀涅黑闸客扣雁陡腰次噬屎温场舰逢钉紊宰修舰喷缅茄锰邦伤往焊扶砒嗣毁马斟焦妒缔遇希握尿懊典伙哆旷辞奖麦洪情存食缉裁掳迭理诀骆莫凄液煎笺瘤巍昼秃

4、贴来想傅萎把杏烙何甘遗易温栽拉斑波秆骄奸罗谋挽遇玫臀沤靠诧辽舆熊道伶减根渡状逾腰隆膊垦撮梭滦郁屿洋逼经亲办棘急旅咨煮熔观膏彩菱不疟俊仕壤劳吨羹卵俩纳眨反扇夺朝悼危钱纤逃掩庐锣蓝赣懊奋叫装慷圾汗斤斜谰厅君强匹旺苞掠甸惮栓囤参忽境雄叶婿肖撞保狰寥缚落凑算每东贼锑置宫搓嫡酮嚣厕档忿壶凛撤债拖毋氮妹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5、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满足社会的多种教育需求,努力办出特色。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应签

6、订联合办学协议。第五条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主任)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育机构教师或其他职务的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外地的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我县设点招生办学。第六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

7、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培训机构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每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8平方米,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

8、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培训机构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转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房管处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举办学生食堂的,必须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第三章审批第九条申请筹设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县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办者基本情况(姓名、住址或者名称、住址)、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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