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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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4年学术研讨会综述高 珣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争的事实,对全球化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亦成为社会各界不可回避的课题。中国的法学界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处境与命运如何?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文化”这一主题,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于2004年5月28日至5月31日,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举行学术研讨会。来自祖国大陆高校、研究机构的法文化学者与来自台湾地区及韩国、日本的学者五十余名,畅所欲言,圆满完成研讨会的各项议题,深化了对全球化的认识,取得一些共识,碰撞出一些火花,在思想的交融中加深了彼此的了解与

2、友谊。在陈鹏生会长的主持下,理事会首先开会探讨研究会自身的建构与此次研讨会的各项具体议题。理事会讨论认为,当前是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发展的大好时机,壮大研究会队伍,扩大研究会与各界的交流,是进一步繁荣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的必然要求。理事会决定增选华东政法学院徐永康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陈金钊教授、南京师范大学夏锦文教授为研究会副会长;决定在今年适当时候专门召开理事会,增加理事人选,设立常务理事。陈鹏生会长指出,只要在法文化领域有一定造诣并热心于研究会工作的,就欢迎其加入到理事会中。此次研讨会决定召开三场专题讨论会,通过主题发言、自由发言与主持人评议的形式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是否存

3、在法文化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对法文化的影响”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文化研究如何应对”等主题进行研讨。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是否存在法文化的全球化研讨会以全球化的基本理论问题为起点。与会学者认识到,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扩散,“全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孕育而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扩展到社会其他领域,“法律全球化”的概念随之出现。正如“全球化”概念来自西方一样,“法律全球化”的概念也出自西方学者,主要是美国学者之口。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20世纪末,世

4、界范围的“全球工厂”纷纷涌现,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穿越国境的投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世界范围的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自由贸易的国际规则对国内法规的影响也日趋增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在减少国家在经济中的直接参与,强调发展市场体制,改变原法律结构,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到“法律全球化”的问题。但“法律全球化”强调的只能是法律的技术性,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法律愈来愈技术化。技术性的法律是不因文化而有差异的,是可以自由地引进和输出的,不仅如此,经济全球化还致使法律技术性的强化,和法律文化性的弱化。这正是其最有争议之处。法律全球化涉及到移植法律的本土化问题,法

5、律文化是个多维向度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色彩,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结构、制度安排、民族特性以及社会心理等诸多因素联系在一起,使世界各国、甚至各地区的法律文化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是各国在经济上的日益一体化,要求不同的国家适用共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反过来势必影响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价值。可见,只有人们对法律在价值取向、存在形式,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四方面具有共同性认识时,法律才有可能全球化。作为“全球化”的“化”字,学者普遍认为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渐进的,变革的连续的过程,它不仅标志着在“全球化”这一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势、目标和方

6、向,同时也标志着世界各国法律所达到的一种状态和程度,更反映了世界各国法律在发展方向所展现的一种事实和结果。当然也有的学者有不同看法,他们提出如果全球化是一个过程,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即各个国家的“全球化”存在不同的层级划分的话,那何谓“全球化”?总之,经济全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全球化不是全盘的西方化甚至美国化,它应是互动的前进的过程,是共性与个性并存的,全球化不是要取消个性,因为从文化的角度看,没有传统的文化是不存在的。法律技术的全球化是可能的,法律文化更多的则是多样性。 二、经济全球化对本土法文化的影响在对“全球化”达成基本的共识之后,学者们深入下去,探讨经济全球

7、化对本土法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对儒家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它在今天的处境与命运将会如何?不少学者提出儒家传统法文化是建立于等级制基础之上的,与当今全球化法治要求格格不入,中国需要培育新的法文化传统。首先,中国固有法秩序与西方近代法秩序差异很大,前者是整体出发型的,后者是个体出发型的,使得中国个人没能依据法来提出自己的主张;西方近代法秩序是世界被现实的世界和法的世界双重化后,再由法的世界统治现实世界从而实现两个世界的再次统合。在中国,法的世界和现实的世界之间没有媒介,二者是合为一体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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