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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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作为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齐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

2、,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受多方而因素的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在职责履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花大气力、深层次去研究解决,为各项审判提供更有力保障。一、司法警察工作要求高标准严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其基木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

3、进一步明细化。2、队伍建设规范化。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I办调互为补充,捉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耍求,同吋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二、制约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因素认识上的偏差。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之一,是人民警察

4、职能的分工与细化。但是,《人民警察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赋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警察权,“暂行条例”只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上规定了法警必须执行的八项任务,而不具冇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警察公权力的授权性质,司法警察有职无权。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存有模糊认识,认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法官和法警之间存有严格的等级Z分,一些法警工作消极,不愿从事法警工作,想法离开法警部门,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范、

5、有序地开展,而且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高效、健康地运行。履行职责上的偏差。由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使其一直处于人民法院的附设从属地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心工作是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法警工作的特点,其重点是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审判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满足审判需要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具体的工作中,法警主要是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在庭审活动屮是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一卫和值庭,根据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

6、据,在执行活动中,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秩序,完成任务,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合法地送达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都是按照领导和审判人员的旨意进行的,法警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管理上的偏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受法院定编限制,法警“单位配制”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整齐警力。其次人民法院的编制和经费都是由木级财政和人事部门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只是形势上的管理,难以付之行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双重领

7、导、编队管理的机制往往不能落实到位。司法警察偏离职责、警力浪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法院各个部门都有法警的身影,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等,“人”与“事”配置协调不合理,呈现出一支“勤杂工”的队伍。素质上的偏差。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1956年7月1口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Z-o我由司法警察部门在三级法院党组和当地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机构基本定位,编制基本落实,但在人员配置上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受进人渠道的约束,法警队伍老龄化、文化结构偏低化、专业技能普通化、综合素质一般化,难以胜任司法警察

8、机动性、警务性、专业性的保障职能。司法警察人员只进不出,这些人长期艰苦地工作在审判工作前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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