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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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探析作者:董建丽发布时间:2011-11-2208:55:00【摘要】医患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同人类医学实践行为同步发生和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和医疗实践活动的发展水平,并受到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医患关系又是一个伦理范畴,以双方道德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为特征,医方道徳义务感的强弱在调节双方的关系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医患关系的伦理色彩而言,传统的医患关系依赖丁对医生权威的笃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为从患者身上追求更大的利益不惜丧失职业道德,于是,诚信缺失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2、“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从法学视角來看,诚信缺失即未尽道徳义务,当内心约束失灵时就需上升为法律约束,此时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因此,针对医疗纠纷与医疗诉讼不断增多、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国外法律并在国内学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规定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期通过对医生行为的规制形成一种和谐的医患关系。【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归责原则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概述2002年4月1El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适用该条例,但未将故意侵害患者以及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纠纷列入其中。200

3、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形式规定由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由此,司法机关在解决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纠纷吋形成了二元局面。为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受害患者与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对现行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在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做法的基础上,摒弃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1]并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种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内涵要明确医疗

4、伦理损害责任的涵义,首先需弄清医疗行为、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责任等概念。医疗行为是指以诊疗为目的的医学行为,即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判断等具有综合内容的行为,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合作性、探索性、未知性,当然也具有局限性及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医师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性造成的风险;医疗器械和设备能力有限造成的潜在风险;医学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认识的局限性造成的风险;患者临床症状表现及自身体质造成的风险,因此,医疗行为的高度风险性不可避免导致医疗损害的发生。民法上的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遭到侵害

5、,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2]医疗损害是把损害的发生限定在医疗行为过程屮,因医疗行为的实施导致患者的人身、财产等遭到损害。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医疗损害责任。[4]在法学理论界,学者杨立新将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分为五种

6、类型: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和组织过失损害责任,其屮违反资讯告知和违反知情同意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础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因此我们应重点研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笫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吋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7、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利的规定,医方的说明、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对应。1、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的内容知情同意一词源于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针对纳粹医师在集中营中接受不人道的人体试验而提出的,之后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注意的伦理学问题之一,并且这个原则也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或临床领域。[5]医疗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相对应发展,逐渐成为一项法律义务,“将告知义务确定为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

8、6]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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