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概论各章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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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一、法律对教育的功能众所周知,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而存在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其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以保证学校的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宪法与教育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一切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均具有指导作用,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违背。中国从解放以来一共制订了四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对

2、当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各部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请浏览书本第9页至第17页。三、我国教育立法截至目前,与我们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教育的管理,世界上国家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从物资、人力、内容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

3、会管理,以便提高教育效益,更有效地发展和普及教育。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也就成了必然。教育法制的涵义(见书第50页),就是以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含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第二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的地位问题按照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若将其按法律部门划分,由于从基本和主要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统称为国家调控。因此,教育法

4、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应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日本法学家认为其主要归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其主要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代替国家行使其教育管理职能,同时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行政关系;第二类是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5、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节教育法的法源法律渊源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法律类别。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见书第64页)1、宪法: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如《民法通则》、《刑法》、《教师法》等。3、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极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政府规章:(1)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涉及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国务院的法规、决

6、定和命令,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法规相抵触;(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一般都是以《办法》、《决定》、《通知》等形式下发。注意:在不同法律渊源中,下位法应受制于并符合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这里上位法不局限于教育法。第三章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第一节教育法的内容一、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教育制度,从广义上理解,它是指根据国家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

7、的总和;从狭义上理解,它是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导致了我国教育多元化体制,但多元化不等于任意性,教育必须符合一定的规格,保证一定的质量标准。我国因此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教育标准,并建立了相应考试制度、证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教育活动的有序性、规范性,确保教育质量,使之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一)学制。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它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我国《教育法》规

8、定,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根据教育的不同性质和目标来看,我国教育又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还具有公共性,必须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实施,国家实行监督,教育经费由国家负担。(三)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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