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选题

案例分析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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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某,中共党员,某市龙华镇城市建设监察队队长。2005年下半年,龙华镇政府在大浪村征用开发用地,张某负责青苗清点统计工作。大浪村村委副主任杨某的母亲江某、妻子谢某的果地均在被征之列。杨某为让江某、谢某拿到更多青苗补偿款,找张某帮忙。张某表示同意,并和杨某约定,事成后杨将增多款项的一半分给张某。随后,张某通过更改调查表中谢某、江某名下青苗补偿数量的方式,将二人补偿款增加160万元。杨某于2006年11月拿到第一期青苗补偿款后送给张某15万元,于2007年2月拿到第二期补偿款后送给张某6万元。截至案发,张某已共计分到补偿款21万元。请对张某的行为定性,并说明理由。

2、解析:张某的行为是贪污。主要理由如下:所谓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张某作为城市建设监察队队长,利用了其负责青苗清点统计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杨某找其时即与杨某商定,并以虚增谢某、江某名下青苗补偿数量的方式,共同骗取了国家青苗补偿款。张某所获得的钱款,归根到底是从所骗取的国家补偿款中来的,是国家补偿款的一部分,应认定为公共财产。同时,在主观上,张某存在非法占有国家补偿款的故意,而不是收受杨某及其家人自有财产的故意;在客观上,张某以虚

3、增青苗补偿数量获得更多国家补偿款供自己与他人占有的方式,也符合贪污行为中“骗取”手段的表现形式。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所谓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取财物的行为。张某的行为,看似利用杨某等人进行谋利、之后收受杨某所送钱款的行为,符合受贿的构成要件。但纵观全案事实,张某的行为虽然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其利用职务便利并不是出于给杨某等人谋利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与杨某等人内外勾结,合伙骗取、侵吞国家的征地补偿,其违纪行为的指向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最开始与杨某商定时,张某即明确

4、提出要将所增加补偿款的一半占为已有;在杨获取虚增补偿款后,张某实际已获取的21万元确实也是杨某从虚增补偿款中支出的。因此,张某获得的21万元,本质上是与杨某共同贪污后所分得的赃款,而不是杨某为感谢张某的行贿款。故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受贿。2、曹某,中共党员,A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依法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曹某在担任所在法院民二庭庭长后,要求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将案件受理费票据交给他办理退费。而在当事人向曹某索要退费时,其却总以自己出差或者主管领导出差等理由为借口予以拖

5、延。一些当事人多次索要无果,便放弃了努力。至2014年3月,曹某通过该方式共获得退费款9万元,并全部据为已有。请对曹某行为定性,并说明理由。解析:曹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非法占有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关于曹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违纪,主要焦点是曹某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还是私人财物所有权。关于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其范围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

6、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曹某违纪行为的对象是案件受理费。而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有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根据判决情况决定是由原告负担还是由被告负担或者由原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而这笔费用在退还当事人之前,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拖延的方式

7、,将当事人无奈放弃的退费款占为已有,实际上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关于曹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违纪,虽然非法占有违纪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但必须是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本案中,曹某掌握着当事人的退费票据,无法认定其没有经手该财物,因此,其行为不宜于认定为非法占有违纪。曹某行为不构成侵犯公私财产违纪。侵犯公私财产违纪行为,是指党员盗窃、诈骗、抢夺、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侵犯公私财产违纪行为和贪污违纪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纪主体不同。前者的违纪主体是中共党员,

8、后者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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