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专题讲座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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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武洪亮一、离婚概述(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二)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A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

2、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17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

3、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

4、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所以我建议离婚协议的约定必须明确、准确,不能太模糊。(3)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建议在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分割。(4)签订的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17注意: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

5、因此,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务,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椟后另有约定;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5)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问题举例:某男和某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某男离婚后将

6、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某男反悔,主张房子产权没有发生变更。法院认为,某男在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某男所属份额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某男所有。(6)抚养费的问题一般是判决不扶养孩子一方,要将其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7)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17《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

7、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建议对探望权的约定要详细一些,如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有探望权,则可约定每周六下午五点女方在孩子学校门口将其接走,当天晚上孩子可在女方住处住宿,周日晚上5点钟之前由女方送回男方住处。(8)户口迁移的问题户口拒不迁出造成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女方自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3个月之内不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

8、向男方支付100元的不便补偿;如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未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房屋差价部分。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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