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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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司法诉讼制度第一节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无为而治。二、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德主刑辅。汉承秦制重重轻轻汉高祖虽然对百姓“苦秦苛法”表示同情,但并未彻底废除这些酷法。汉初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法家思想,在这一基础上完成了汉代法制的恢复重建,形成了汉代法制基本结构。刘邦没有放弃重刑手段,但他用刑有重也有轻。对重大的犯罪,尤其是危害皇帝、侵犯刘氏政权的犯罪,坚决用重刑,对一般性的犯罪,从轻发落,多予宽赦。当这个过程完成时,儒家的轻刑和法家的重刑才在封建法律制度

2、的系统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黄老思想汉初的文化主流,本质上是以道家学说为基础,吸收儒学而形成的所谓新道家思想,即黄老之学。真正建立起黄老之学理论体系的,一是司马迁之父司马谈,二是以刘安为领袖的淮南学派。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认为黄老之术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以先秦道家理论为基础,综合阴阳、儒、墨、名、法各家之善而形成,以道家的无为清静为框架,兼收儒法又改造儒法。黄老之学的无为不是无所作为。“圣人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所谓无不为者,因物之所为。所谓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所谓

3、无不治者,因物之自然也。”无为之道因物之自然,顺事之常轨,这不仅是黄老学派对待社会、政治的基本态度,也是对待现存的儒、法学问的基本做法,因其所有,顺其自然,这样便在道家的框架内运用道家的方法实现了儒法的合流。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礼”文化理论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

4、接受它的制约。礼的诸种内涵,统统植根于“人道亲亲”的“大端”: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礼”文化制度汉儒重建礼制,而且将其规范化、普及化、世俗化,具体化为从治国理家、求学问道直到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精细守则。汉儒将这些规范归纳为六礼、七教、八政: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六礼即社会典仪,七教即人伦关系,八政即生活

5、制式。礼将一切囊括无余,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从这里找到依据和评价尺度。礼文化制度世俗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许多传统节日在汉代形成定制,或始于汉,或兴盛于汉。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清明节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乞巧节重阳节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儒学的经学化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汉武帝时代,《乐经》亡佚,故武帝只立五经博士。汉代提倡以孝治天下,所以到东汉,又增加《孝经》、《论语》,合称“七经”

6、。唐代,《礼经》一分为三,成《仪礼》、《周礼》、《礼记》。三部释《春秋经》的“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也升格为“经”,这样加上原有的《诗经》、《书经》、《易经》,合称“九经”。宋代以后,“九经”又增添《论语》、《孝经》、《孟子》、《尔雅》,合称“十三经”。经学的谶纬化“谶”,本义是应验。“立言于前,有徵于后,故智者贵焉,谓之谶书。”此类书有的还附有图样,故又叫“图谶”。两汉谶书既讲一般的因果验证,更注重“言为王者受命之徵验也。”“纬”,本义是纺织品的横丝,相对于纵丝“经”而言,用神学迷信观点来解释儒家之“经”的书,就被称作“纬书”。第二节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一

7、)西汉初期:废除秦代苛法,约法三章;《九章律》:《法经》六篇加《户律》、《兴律》、《厩律》。(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张汤制《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和《傍章》,合计六十篇。另有《酎金律》、《左官律》及大量诏令。(三)东汉时期:沿用西汉旧律。二、法律形式(一)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法典”。内容广泛,不针对某一事项颁布,不随时修订。(二)令:皇帝命令,“诏”或“诏令”。随时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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