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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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成立登记一次性告知卡-、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基金会成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3月8日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广西区域内基金会成立登记。根据《广西壮族口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2、)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给县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八条规定,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广西区域内基金会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基金会

3、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中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章程草案(一式两份);(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一式两份);(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一式两份);(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一式两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窗口权限: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送达权咨询电话:0772-6495896;投诉电话:0772-649585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基金会及

4、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一一基金会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卡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基金会变更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3月8日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广西区内基金会变更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5、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此项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给县级民政部门实施。!1!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行政审批条件为有法定的变更理由。五、实施对象和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广西区域内基金会变更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六、申请材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申请材料为:(一)《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三)登记证书正、副本(一式两份);(四)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需提交如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

6、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册资金的)(一式两份);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3.章程修改核准表(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业务主管单位的)(一式两份);5.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变更住所的)(一式两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FI。(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费十、窗口权限: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送达权咨询电话:0772-

7、6495896;投诉电话:0772-6495898。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卡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基金会注销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3月8日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市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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