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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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迁摘要: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其核心内容。从近代以来的严格责任制发展到现在的过失责任制,以及航海过失免责在国际海运公约中出现和取消,展现了利益和风险在船货两方不同时期的分配。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已经开始,结合当前的实际和国家政策,应该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关键词: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海商法一、严格责任制的形成与衰弱从史前后期开始,船舶即已成为远距离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主要运输工具,中世纪时,海上贸易越发兴盛,相关海事立法较之前也更加活跃,《奥列隆惯例集》《康索拉度海

2、法》以及《维斯比法》等就产生在这一时期。在19世纪之前航海贸易中,由于当时生产力的落后,造船技术水平低,出海的船只基本都是木船,同时海上通讯不发达,一旦装货的船只扬帆出发,承运人就对船货和船员失去了控制,走水路的国际贸易便成为一项带有冒险性质的事业。为了提高人们对贸易的信心,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此时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这也就使得承运人必须时刻小心谨慎,尽力督促管理好船员,降低事故的发生

3、。随着英国击败荷兰成为海上霸主,海商法的发展方向开始被其领导,为了简化操作手续,英国制定了统一标准格式的提单,这时的提单除了能够证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之外,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和合同内容的证明。尽管严格责任原则仍是归责原则,但在私法“契约自由”原则下,提单免责条款随之出现。发展到19世纪后半期时,提单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使承运人几乎不再受严格责任原则的限制一一除了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外,几乎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在航运实践中成为补充性原则,只有在当事双方没有在提单中明示约定免责的情形下才能得到适用。

4、实践中该原则的抛弃,反映了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来摆脱严格责任制下繁重的义务已经成为海上运输业中的惯常做法,间接地展现了严格责任制的衰落,也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中因契约自由原则的发展所受的影响。二、过失责任制的确立与发展“契约自由”原则的滥用使天平严重倾向承运人一方,货主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1893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哈特法》,以强行法的形式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该法明确规定,在船长、船员管理货物有过失的情况下,协议或单方面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因违反美国

5、的公共秩序而无效;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谨慎装载、交付货物义务的条款同样无效,率先在海上运输领域确立了过失责任制,对抑制当时称霸海上的英国商船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它是一部国内法,但其作用却不只是限于国内,不仅澳大利亚、加拿大都仿照它制定自己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而且也为以后将要订立《海牙规则》建立了基本的框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1924年《海牙规则》被制定,其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由其托运的货物负有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和适当且谨慎地管理货物的义务,若承运人没有尽到该义务从而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承

6、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它也吸收了《哈特法》中'‘航海过失免责”这一原则并规定在第四条中。所以《海牙规则》的过失责任制也被称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该责任制度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有失公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然承运人享有权利收取运费,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一一恪尽职责、谨慎操作,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如果因为过失违反这一义务,从而造成货损,承运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与过失责任原则是相符的,也是公平合理的。但是,公平并不必然包含着效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虽然船舶抵御

7、海上风险的能力已经有很大提高,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较之前有所降低,但海上通讯却不如今天这么方便,承运人对船长和船员等人对船舶的管理和操纵进行监管并不容易,船长、船员主要依靠自己意志进行管理驾驶船舶,如果让投入巨额成本的承运人承担这种他无法控制的风险,显然会使社会投资海运业的积极性降低,不利于航海事业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海牙规则》通过独特的规范体系为公共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和义务设置了一个精巧的动态平衡机制,在尽可能使风险公平分担的基础上,也同时谋求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缓和了船货两方的矛盾,推动

8、了20世纪海运业的发展。此规则作为船货两方相互妥协的产物,在当时得到了广泛接受,现在该责任制仍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二)完全过失责任制尽管《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然而并没有触及其根本一一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随着造船业、航海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海上保险制度的愈加成熟,船东所承担的海上风险进一步被分散,航海过失免责下的船货双方风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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