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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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质量,提升县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力和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县相关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全县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相应资质水平,对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第二章专家的聘任及职责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全局性、中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分析,

2、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家资质,聘请专家成员,并建立20—30人的专家库。专家成员一般应涉及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各个方面。领导小组应主动保持与咨询论证专家的联系。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由县人民政府下发聘任书。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学术研究机构等的权威人士、教授、学者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

3、)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第七条如遇专业性特别强,且超过专家库成员所涉领域的事项,领导小组须临时性聘请相关专家再进行咨询论证。第八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具有以下权利:(--)出席有关的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保密文件除外);(二)可以独立为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四)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获得参加领导小组专家考核评优的权利。第九条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

4、、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获得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四)根据咨询论证工作的需要,泄期或不泄期参加咨询论证活动;(五)接受领导小组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论证活动,影响咨询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四)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第三章咨询论证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专家现场咨询论证会、研讨会;

5、(二)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报告咨询论证意见。第十二条咨询论证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领导小组在一定时间内向专家组提交重大决策事项文本,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二)领导小组从专家库中挑选或临时聘请相关专业的不少于3人的咨询论证专家成员,参与咨询论证活动;(三)领导小组负责召开咨询论证会;(四)领导小组负责如实客观地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五)领导小组向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书面提交汇总后的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按实际工作分项目报批。第十四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

6、秀专家咨询团成员,县人民政府每年将予以适当奖励。第十五条本制度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通过之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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