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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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质量,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教育局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咨询专家,系本局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成立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县政府与本局决策需要,围绕我县教育改革与发

2、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教育规范性文件、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政策调整以及其他急需事项等重大决策,在提交本局局务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或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家小组组长由本局局长担任;专家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本局政研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  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本局建立平遥县教育专家库,主要包括教育规划、教育理论、

3、课程建设、学科教学、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专家。平遥县教育专家库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局提供教育行政决策、教育行政理论研究、职称评审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第九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十条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临时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由本局邀请山

4、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专家库中的成员或县政府有关专家担任;或邀请平遥县教育专家库中的成员担任。  第十一条申请担任常年性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二条本局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发给聘书;对未被聘请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局研究有关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专业会议

5、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查阅本局有关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政府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平遥县教育决策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教育行政决策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根据本局行

6、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活动。  (五)接受本局对咨询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局对每位常年性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本局根据常年性咨询专家评审工作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授予“平遥县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本局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7、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九条重大教育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经费列入本局预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本局各股室站中心应当主动与咨询小组专家联系,沟通情况,并为他们开展教育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  篇二:重大行政决策六项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局重大事项的决

8、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一)涉及到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系统的重大改革措施;(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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