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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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052学号:S100384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期论文论文题目:论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之重构学期:2011年第一学期学生姓名:徐果年级:2010级院系单位:法学院指导老师:张艳蕊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任课教师:张艳蕊摘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立,启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主体有诉讼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和案外人。虽然立法上追求司法公正的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往往造成二审终审制度的虚无,出现“终审不终”的现象,不仅仅司法成本很高,而且也造成当事人预期的不稳定,最终势必会影响司法权威。我国现

2、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少明明是存在错误的案件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止,不必再审的案件被拿来再审。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制度,实现司法的最大效用。关键词:再审制度;缺陷;完善;效用摘要1一、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3(-)国外法律相关规定分析3(-)国内法律相关规定分析3二、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缺陷4(-)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理41、违背诉审分离原则42、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43、违背司法公正

3、原则5(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范围过宽5(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虚化6三、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重构7(一)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民事再审程序7(-)限制人民检察院捉起民事再审程序的范围7(三)将当事人的屮请再审改为再审Z诉81、诉权理论及建立再审之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82、确立和规范当事人再审之诉权93、明确规定中请再审案件的管辖10结语11参考文献12一、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一)国外法律相关规定分析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完全依赖于私权主体对它的利用,并且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再审Z诉。如德意志民事诉讼法第579条规

4、定了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各种情形。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40条第一款规定:•再审之诉专为做出声明不服的法院管辖”。该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是基于私权保护型而来的。英美法系国家再审的理念是程序救济型,启动再审的主体也是当事人。如美国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再审制度:一是重新审理制度;另一种是再次审理制度。它们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上述国家或地区法律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的规定有如下特点:第一,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原则上为当事人,但不排除个别国家将检察院也列为提起再审的主体。第二,上述国家或地区并无法院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规定。(二)国内

5、法律相关规定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是建立在!有错必纠V的诉讼理念之上,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的构造是以审判监督权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为核心,这种超职权主义的理论构造使得法院可以毫无顾忌地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无所限制地在任意范围提起民事抗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却被弱化。我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187条以及188条,对这些条文加以分析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有以下特点:第一,提起再审的主体实行的是双元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

6、方各级人民法院;二是故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第二,当事人不是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二、启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缺陷(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法理长期以来,支配我国再审制度设计和运行的主耍有三大理念:诉讼木位上的审判权利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上的职权主义;诉讼冃标上的客观真实、有错必纠的理念。从再审程序的启动上看,法院行使公权力是其主要方式。我国再审程序在启动上有一个最大特征,即它主要依赖于法院的职权,发挥主动的作用。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在各国是鲜见的,由此也反映出我国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特征。1、违背诉审分离原则。

7、在民事诉讼屮,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权的行使是被动的,即“不告不理”。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对生效的裁判,不待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就主动地提起再审程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既是诉讼程序的发动者,又是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集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于一身,其危害z—,侵犯了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的诉权;危害Z-,由于人民法院行使了不该由其行使的诉权,必然影响它对案件的审判工作。2.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再审程序也应贯彻处分原则。如果法院裁判错误,权利受到损害的

8、当事人不服已生效的裁判,他有权依法提起再审。法院无权强制当事人主张权利,更无权代替当事人的地位,口行提起再审程序。3、违背司法公正原则。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首先要求法院必须保持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不能带有任何的偏见。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成为再审程序的提起者,无疑把自己置于因再审可能对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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