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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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录综述1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1(-)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1(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2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2(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2(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3三、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的比较研究3(-)可预见性规则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4(二)减轻损害规则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5(三)损益相抵规则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5(四)过失相抵规则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6四、完善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思考7(-)对我国可预见性规则的建议7(-)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减轻损害规则7(三)我国《合同法》应对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的规

2、则作出规定7结束语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摘要:违约损害赔偿是现今使用的最广泛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切入点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屮的核心问题。但在司法实践屮,至今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欠缺统一、明确的认识。本文拟通过比较研究等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问题进行研究,期能够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践发展尽些微薄Z力。关键词损害赔偿范围可预见性减轻损害损益相抵过失相抵综述我国《合同法》借鉴世界各国立法Z精神,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相关制度过于原则和模糊,以至于现实中,面对违约损害赔偿的纷繁复杂的

3、实践,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偏重于理论层面,未能给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实乃违约损害赔偿理论的核心。对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赔偿,几乎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原则。然而问题远不像表述的这么简单。何谓全部赔偿?是赔偿全部损害还是部分损害?如杲全部赔偿则有无必要予以限制?违约损害赔偿限制的基本规则是什么?综观世界各国,针对上述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木问题,从其内涵、依据、构成要件及其具体适用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就一般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做比较法上的考察与论证。通过归结与分析,分别针对我国立法与实践屮的相关问题进行评

4、析,捉岀间接与建议。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1、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由该违约方依法或依约定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害的一种救济措施。由于损害赔偿是以合同当事人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的,具冇法律责任的一般属性,故亦称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作为各国一致认可的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其口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害和失去的利益,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如同合同履行后所应达到的状态。2、违约损害赔偿的特点违约损害赔偿是在债务

5、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后果,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损害赔偿是因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所产生的一种责任。因此,合同关系是违约损害赔偿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而应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违约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补偿性是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性质,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兼具惩罚性。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强调违约损害赔偿是补偿性措施,而非惩罚性措施。(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违约损害赔偿按其依据口J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后者又分为一般法定损害赔偿

6、和特殊法定损害赔偿。“依当事人之意思而定者,谓之约定损害赔偿,依法律之一般规定者,谓之一般法定损害赔偿。对于特殊法律关系,设有特别规定者,谓Z特殊法定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原则上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这不仅是合同口由原则的要求,而且一旦违约发生亦可避免赔偿数额计算Z困难及诉讼拖累。本文仅对一般法定损害赔偿作探讨。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依据在通常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不排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情况。第一,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独立从

7、事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合同一旦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不履行时,应由作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保证人: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人。第三,抵押人: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合同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吋而成为赔偿义务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木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出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的基木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旨在补偿债权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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