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信建设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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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诚信建设与法治的关系一、诚信是法治的道徳基础《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信,诚也诚是说真实、真切,信是讲信用、重信誉。诚信要求人们信守承诺,信守约定,坦诚真挚,童叟无欺。诚信不仅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讲究信用,也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丿力史无数事实证明,在一个诚信丧失的社会,整个社会都将面临倾覆和刖塌的危险Z中。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背景下,诚信代表着社会成员潜意识普遍遵守的规则,代表着对对方利益的关注和负责,诚信维系着法律的良性运转,是有序、有效和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法治在一个社

2、会中的确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而是整个社会文化向前发展的一部分。法律是人类智慧的选择,法律之所以始终不舍弃诚信这一道德内容,必然有其内在的原因。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互助互利,由诚信所带来的稳定交易秩序使得这种合作与互惠得以维持下去。同时,经济发展史表明,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而制度作为博弈的规则,是建立和维持人与人Z间信任的基础。诚信这一道德规则还为评价法律提供了价值基础和道德前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3、,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但何为良法呢?以诚信为代表的基本道德对法律的价值评判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正当性的依据和理由。与基木道徳相背离的法律正是失去道徳基础的法律,而“失去道德基础的法律,不是恶法,就是被公民不接受的法这种法律即使在国家强力的保障下得以强制推行,它也将无法实现法治。因此,法治能否实现,与它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有关。事实上,“当法治概念的经典要义将社会各要素普遍地符合良法规范的冇序状态囊括于自身时,它已内在地包含了正义、公平、诚实信用等精神或原则。”二

4、、法治是诚信的制度保障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一种手段,是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都要依法而治,它的基本特征在于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社会主义法治既内含诚信理念,又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保障诚信的实现。首先,作为道德规则的诚信具有模糊性和笼统性,当它被吸纳为法律规范时,在立法过程中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这就使得诚信的道德要求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法律固有的刚性克服了道德的弹性,使诚信成为一视同仁的规则,对任何人均冇一致与清晰的道德评价标准。法通过对失信违法

5、行为的纠正,为人们提供是非好坏的判断标准,强化人们对法的诚信内涵的认识,进而实现对社会诚信的推进与发扬。其次,作为道德规则的诚信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來规范人们的行为的,而社会舆论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它往往只能在该社会成员熟稔的活动空间的范围内对其具有约束效力。“一个人在他所生活的空间里可以是道德楷模,但一跨越这一生存空间,也许会成为江洋大盗”。所以商人在一地经营,坑蒙诈骗之后,携款离去,选择别地重新开始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法治恰恰是对这种约束力缺位的及时的补充。再次,诚信来自于人们对于权利、公平正义的保

6、障机制和对于法律制度的持久稳定的信心。这种侍心使人们要求自己诚实,对他人守信。在市场交易与社会活动中,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人们自然会对陌生人有某种怀疑。在法治状态下,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给予每个人以他所应得的,法院会让权益遭受侵害者及时得到救济,人们就会比较放心地信赖他人,与他人交易、合作。长此以往,诚信就会成为人们的“社会本能”。反过來,非法治状态也会使人们不愿去侍任陌生人。所以,能否建立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的实现。因此,构筑现代诚信,必须实行法治,用法治的刚性约束人们的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

7、信意识的形成。即如果制度规则使得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人们Z间的信任就可能建立起来。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越趋向于法治,市场中障弈双方不守信用的成本就越高,市场主体就越趋向于选择诚信。三、诚信与司法(一)法官的诚信机制的建立1・法律程序与法官诚信司法。首先,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止当的司法程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律程序通过対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來扩大权利。2•法律程序是制衡适用者权力的

8、重要机制。司法权力具有扩张性,法治社会的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法律程序即是限制权力的重要手段。法律适用意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在设定司法程序时,必须始终把程序看作司法权力展开的“控制纽”,最大限度地发挥程序的控权功能。在这个意义上,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审级等程序,即是为了克服审判权力的恣意性,防止法官滥用职权而设立的。3.法律程序是法律适用结论成立的前提。一项法律规则只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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