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故意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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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故意责任论陈兴良:故意责任论【摘要】刑法中的故意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冃包含着规范评价。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都体现在认识与意志两个因索Z中,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关键词】犯罪故意心理事实规范评价认识意志刑法中的故意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主耍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重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月•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1]本文拟从心理构造与规范构造两个方面,对故意责任进行法理探究。上篇故意的心理

2、构造故意作为一种心理描述性概念上升为刑法上作为罪过形式的专业术语,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这里存在一个故意的心理构造问题,即故意由哪些心理要素构成。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之演进:(一)认识主义(Vorstellungstheorie)认识主义,乂称为预见主义,认为故意的构成以行为人対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具有认识为必要。显然,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知的因素在故意构造中的重要性。明知故犯,以知为故,就是这种认识主义的绝佳注解。[2]认识主义产生于罪过观念谄不发达的古代刑法,当时人们对心理现象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表彖层面

3、上,尚未窥见观念背后的支配性的意志力。从刑法上说,知只是反映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这种认识本身尚不足以体现人的主体恶性。因此,脱离意志因索,将故意建立在认识因索Z上,显然是一种偏颇的立场,[3]今已不取。(二)希望主义(Villenstheorie)希望主义,又称为意欲主义,认为故意的成立不仅耍认识构成耍件的事实,而且须希望危害结果发工。显然,这种观点强调的是意志因素在故意构造中的重要性,进而从知的表而进入到意的深层,使人们对故意的心理本质的认识人为推进。然而,希望主义对于意志因素的理解过于狭窄,将意志等同于希望,从而缩

4、小了故意的范围,[4]今已非通说。(三)容忍主义(Einw订ligungstheorie)容忍主义是对希望主义的-种修正,故而乂称为折衷主义,它在承认认识因素是故意的心理基础的前提下,认为故意的构成并不一左以希里结果发生为条件,只耍行为人认容危害结果发生,亦同样町以构成故意。容忍主义在对意志因索的理解上,持一种更为宽泛的态度,不仅希望可以成为意志因素,认容亦可以成为意志因素,从而扩人了故意的范I韦I,[5]今为通说。在上述三种学说屮,都涉及人的心理事实,即知与意的关系,在这两种因素中,知,即认识因索,是人的心理基础。认

5、识,在心理学上乂称为意识,是指对于客观事实的反映,包括感觉和思维两个方而。[6]在感觉和思维这两个因索中,思维是决定性因素。因此,认识因素是人的心理活动的重要内容。[7]当然,我们乂不能把心理与意识等同起来,心理学中就有这种心理既意识的观点,即所谓意识心理学。显然,这种夸大意识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意,即意志因索,是人的心理活动中具有支配力的因索。意志带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使主观意识转化为外部动作,从而对人的行为起调节(发动和制止)作用。就认识和意志两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密不对分的,由此形成人

6、的同意的心理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认识虽然是意志的前捉,但认识活动木身也不能离开意志,是在意志的主导下实现的。[8]因此,在认识和意志的对立统一的孑盾关系屮,意志占主导地位,认识居辅助地位。值得注总的是,在人的心理中还有一种情感的因索。对于人的心理如何划分,历来存在三分法与二分法Z争。[9]传统心理是采知、情、意三分法,尤其是中国古代对心理的认识更是注重情的在素。但这种三分法受到现代心理学的挑战,二分法得到肯定。[10]情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分析人的心理时,是否有必要将Z与知、意相提并论,确实值储芯浚暇梗冇灾噬纤担碱

7、且栏接谢舛嬖诘摹T谛谭0淖钢睦碇校话闻遣啥址a6杂i卒棺幸蛰卦谧鋼睦碇械挠跋焙遣豢刹宦鄴模球11]但它不足以成为与认识、意志这两个因素并列的划分罪过形式的心理标准。一、故意的心理事实I:事实性认识事实性认识足指对于构成事实的认识,这就为事实性认识限定了范围。[12]事实性认识包括对以下因索的认识:(1)行为的性质。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是指对于行为的自然性质或者社会性质的认识,対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属于违法性认识而非事实性认识。(2)行为的客体。对于行为的客体的认识,是指对行为客体的自然或者社会属性的认识。例如杀人,须

8、认识到被杀的是人。凡此,即属于对行为客体的事实上的认识。(3)行为的结果。对于行为结果的认识,是指对行为的自然结果的认识,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预见。即其结果是行为的町期待的后果。(4)行为与结果Z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是指行为的意识到某种结果是本人行为引起的,或者行为人是采取某种手段以达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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