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公物仓库最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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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政府公物仓库最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第三条  县级政府公物仓是指财政部门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的运作平台。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县级政府公物仓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公物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的原则;(二)调剂余缺、盘活资产的原则;(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四)公开透明、规范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制定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三)监督检查政府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四)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负责新增资产的购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

3、。(六)负责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七)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八)负责构建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和发布政府公物仓资产信息,负责对政府公物仓资产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共享。第七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政府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四)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归还政府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缴管理第八条 

4、 下列资产应当纳入县政府公物仓管理范围:(一)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活动、专题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过量占用、长期闲置及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县级执法、执纪机关罚没物品等;(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五)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六)经批准撤销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七)经批准合并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剩余资产;(八)其他应缴入政府公物仓管理集中统一处置的资产。第九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的收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闲置资产。每年年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

5、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二)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由各单位按时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缴入公物仓。(四)更新置换的资产。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五)罚没物品。县级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缴入公物仓。(六)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七)大型活动、专题活

6、动的资产。其所有资产必须在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使用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八)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  公物仓资产实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仓内资产完好、性能稳定、使用安全。按月对所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底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实帐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及处置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一)调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调出公物仓资产,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7、。(二)借用。经批准,县级临时机构和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应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公物仓管理部门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规定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后,应当按期归还。第十二条  政府公物仓资产因积压、毁损、报废等需要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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