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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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X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为了社会管理需要,依据行政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三、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

2、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二)涉及民生及公共利益等事项的;(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四)依法需要听证的;(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没收、强制拆除的;(七)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利用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八)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县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作出。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前,代行政府该项职责的部门或组织须先将草拟的执法决定等报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序作出。拟以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前,具体承办机构须先将草拟的执法决定等转交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审核,法制机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序作出。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提请审核报告1份;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5.经

4、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6.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九、法制机构(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核;(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机关(科室)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三)不属于本

5、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机关(科室),同时说明理由。十、法制机构(科室)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十一、法制机构(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十二、法制机构(科室)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

6、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可分为同意作出决定、应当进行纠正后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意见三种情况。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十三、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科室)提出的审核意见,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十四、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科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法制机构(科室)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复办理机关(科室)。十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

7、构审核作出的;(二)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在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纠正作出决定的。十六、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十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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