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环节稽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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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稽查工作要点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从事食品稽查工作,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

2、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9

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一、食品生产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条款规定及法律适用:(一)、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4、”(二)对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前出厂销售试产食品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三)、对销售因复检不合格而未获许可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对复检食品全不合格但未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或未停止销售食品的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

5、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四)对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以上四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

6、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五)、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1、2、3、4、6、8、10项规定的食品生产行为适用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8

7、5条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处罚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七)、对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处罚条款:《

8、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八)、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的情形:1、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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