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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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一直处于三大方面的威胁之下:政府动用征收权征收集休土地、村委会及其干部乱批乱占集体土地、村民个人乱占集体土地。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及其执法均存在问题,亟须解决。一、土地制度的概念土地制度的概念,有多种表述:巴洛维(Barlowe)认为:“影响不动产资源所有权和利用的制度因素就是土地制度”;而多数人认为,土地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主要有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术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制度

2、内容。而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的规则的集合,是关于人们Z间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即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制度,即土地经济制度。土地经济学中的土地制度则通常以土地经济制度讨论为主。二、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扌舌两个方面,一是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二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对于承包经营的农用地,国家规定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不能用于非农用途。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限制的物权。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

3、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自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木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儿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木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

4、,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乂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木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3.在部分法律、法规屮无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存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

5、、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屮请,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木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现实是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几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并不属于村委会,以致村民取得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凭证,可以不经土地所冇权人村民小组集体的同意,实际上剥夺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人的权利。1.我国刑事立法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的惩处力度不够。《刑法》对侵犯土地的犯罪规定四种罪名,即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罪、非法批准占用十•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土地使用权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

6、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扌口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所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十•地犯罪所承扒的刑事责任,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显得太轻,不符合我国《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屡禁不止的土地违法案件充分证明这一点。三、现行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1•尽管法律早已对土地利用应规划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并没有依法行政。土地用途包括集体土地用途至今仍缺乏规划。《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第17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

7、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用地对土地的耍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8条第1款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第20条第1款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的用途”,第2款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的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国务院早在1993年6月29F1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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